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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焦点问题,公司解散后如何清算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8:26:02浏览126次

股东或发起人同意设立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发行后,公司即具有法人资格。此时公司财产脱离投资者或股东控制,公司立即独立享有民事主体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以自己的股东投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独立享有独立法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不得否认或解除该主体资格。公司和自然人一样,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要么是因为股东自治,要么是因为法律原因,要么是因为司法部门的强制存在。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就应该死亡,这在公司法律制度下叫做解散。解散是公司灭亡的前提。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解散后仍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就像自然人死亡后清理遗产及相关事务一样,使公司最终可以依法从社会主体中彻底消亡。

在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有比较完善的规定。然而,各种公司的投资者或股东对公司合法合规死亡的关注不够,忽视了公司清算的意义。同时,由于商业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信用能力,恶意逃废债务和名义存在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许多公司具备解散条件却没有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有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几年了,却视而不见。公司股东不仅在公司解散时卷走公司财产,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肆意转移公司资产。正因为如此,公司解散和法定清算的条件尤为重要,可以保护公司小股东或非实际控制股东的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保障商业主体在经济秩序中遵循和建立的法律准入、依法退市的法律机制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解散清算中的几个关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a)公司解散的原因和分类

公司解散是公司最终灭亡的前提和清算的源头,也称为清算的前置程序。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解散包括宣告破产,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形式。狭义上的解散排除破产作为解散事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有时两者在清算期间会发生变化,即当发现财产没有剩余时,公司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强制性的,没有选择,是完全的司法介入清算,破产的前提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定的形式确定,没有公司私权自治的内容。但是,解散和清算可以由公司通过自愿程序办理。因此,公司解散制度存在诸多原因。根据解散的原因,中国公司的法律制度可分为自愿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解散的五个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183个可诉案件。

1.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决议解散

这种解散被称为自愿解散,也称为任意解散,或公司的自愿解散,这是基于公司的意愿

作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利润的目的,即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作为公司利润的最终受益者,与股东的可持续发展、中断和消亡密切相关。股东随时终止公司可持续经营的自主权是其经营权和财产权统一的体现。这种自由原则也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理念,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法律制度中,公司股东在达到一定比例后,即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后,被赋予自行解散公司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4条,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04条,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67条。

2.因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而解散

这种解散方式是公司依法解散,称为法定解散。吸收合并公司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被衍生分割时,不存在公司解散问题;如果发生新的分离,原公司将被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履行解散和清算程序,只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在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即可。因为公司主体并没有完全消灭,只是改变了公司的现有形式,其债权债务仍然由存续公司继承,即广义的转让和连带责任。

作为立法行为,法定解散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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