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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东怎么算账,大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8:32:02浏览140次

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公司,可能无法解散印刷设备制造公司。股东之间的长期不和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困难,进而停产。经一名股东申请,法院裁定该公司解散。另一家电子技术公司也在股东中反目成仇。其中一人觉得生意越做越差,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但未获支持。

同样的有限公司,同样的股东纠纷,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申请。为什么一家公司被支持,另一家被拒绝?

案例一

三大股东有两股势力,公司刚过“蜜月期”就停产了

东城中南路,名为诺X的公司已经关门了,业主打算把空置的厂房重新出租。

“可惜了。”前负责人吴先生在电话中感叹,这是一家拥有国际领先专利技术的有前途的公司,生产的特种油墨在市场上口碑很好。“利润也在逐年增加。”

吴先生为本公司股东。2005年,他成立了诺X有限公司,与一家名为雅X的公司合资经营印刷产品。初始投资100万元,其中亚洲X公司占62%,吴先生占38%。

公司股东有三人,分别是投资方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杨、黄、吴先生。其中,杨为诺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双方同意由吴先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财务由公司管理。

“经过最初的磨合,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公司逐渐步入正轨,开始盈利”,但经过一年的“蜜月期”,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是为了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吴先生说,2008年另外两位股东在没有他的情况下开会,通过了几个章程,解除了他们的职务。

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无法运营,员工纷纷离职,“干脆倒闭”。吴先生给厂门上了锁,对方也跟着上了。

两把大锁封住了门,生产设备放在租来的厂房里,租金还是要交的。双方协商不成,就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雅X公司指控由于吴先生的独断专行和权力,无法对诺X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无法行使股东的管理权,公司陷入僵局,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吴老师反驳说,没有亚洲公司的阻挠,原本经营良好的公司会成长壮大。“解散公司会对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害,不能说是恋爱。”

双方互相指责,一方要求解散公司,一方要求保留。我们应该同意谁的意见?

[法庭审判]

僵局已经形成,公司可以解散

审判长邹国雄表示,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导致僵局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二是公司股东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第三,公司的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

法院认为,诺克斯公司股东无法再协商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实际停产,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更不可能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但为了价格,吴先生不愿意购买XX公司持有的股份。

如果公司继续存在,被查封的财产必然会进一步受损,被查封场地的租金也会不断增加。公司的继续存在将损害双方股东的利益。

法院认定公司的僵局已经形成,并于去年10月12日裁定Nuox公司解散。

钟表业之旅

三个股东一个占优,另外两个郁闷希望解散

在年代

此后,公司一直由张一人打理,因为他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法律规定股东大会表决可以持有的比例),公司重大事项的处理没有任何限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但丁和王“极度沮丧”。他们抱怨说,张离开公司后,恶意阻止他们参与公司的管理,既看不到公司账目,也拿不到股息。张还指使妹妹开了一家经营类似产品的公司,违反了三人在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协议。

丁和王曾要求王购买他们的股份,此后,双方已达成和解,但他们没有谈到它,因为价格问题。

两人随后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理由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侵犯了两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继续存在将对两人的股东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那么这个股东纠纷严重的公司该不该解散呢?

[法庭审判]

不合理的索赔将不被接受

结果,丁和王没能如愿。法院认为,张持有公司足够的股份,可以对公司的一切事务进行表决。公司经营管理没有严重困难。相反,张提供的公司账目及其他证据显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利润丰厚。

丁和王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的继续存在会对两原告的股东利益造成更为重大的损失。因此,他们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后两人都觉得委屈。"张首先违反了协议,导致两人连股东分红都拿不到."本案审判长王军提醒,这不是公司解散原因的条款。他们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要求解散一家正常经营、盈利的公司,否则将违背公司成立的目的,影响公司的稳定。

联系法官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

记者: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邹国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中,由于经营理念的差异或利益的驱逐,股东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甚至激化。股东信任基础丧失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公司事务,中小股东在公司受到压迫,无法表达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当被压迫的股东无法通过股权转让或股份回购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时,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股东为第三人。虽然本案的对方当事人是亚洲X公司和吴先生,但在诉讼中,被告应该是诺X公司,吴先生是第三人。

第二,股东持股的限制性条件。首先,请求解散公司的主体应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持股比例应达到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持股比例限制在10%以上,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恶意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

第三,我们应该用尽其他补救办法。只有当股东用尽公司的内部补救措施,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股权转让的出路,即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时,才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解散公司有什么“正当”理由

记者:有哪些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解散公司的正当理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王军:赋予股东单方解散公司的权利,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市场交易中其他主体的利益。同时,法律也赋予了sh

2.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如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或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因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主张上述权利。

3.股东以公司被撤销未清算为由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公司撤销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如果公司被撤销,股东提起诉讼解散公司,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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