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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霸气,黄光裕是哪里的人呢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8:34:02浏览52次

今年4月,黄光裕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因两名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在会对其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甲。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支持股东主张,裁定解散甲公司。

原告王、万共同起诉:2003年6月公司注册成立,两原告各出资900万元,北京B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6.6万元,北京C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67.4万元,任命王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北京B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C投资有限公司均由黄光裕及其亲属共同创立,随后其股份全部转让给北京国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现为B房地产公司,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均变更为黄光裕。2005年8月,公司擅自停止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剥夺了两原告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鞋城的经营管理完全由黄光裕的母亲曾哲珍掌控,公司几乎成为黄光裕创办的国美集团的子公司,公司印章一直存放在国美总部。在经营期间,甲公司没有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收取租金。至今未召开过有效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组织过正式的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投资设立北京辉煌大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完全没有通过董事会的决议,也没有获得两原告的同意。此外,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原告披露过财务状况,也没有向股东支付过工资或股息,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目前鞋城的摊位占用率大幅下降,优质商户全部流失,公司濒临破产。两原告认为,股东之间的合作陷入僵局,公司的继续存在将对原告的巨额投资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我请求法院判决解散a公司。

诉讼中,被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乙房地产公司约定解散公司。但同时表示,原告股东之所以同意解散,完全是因为原告股东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没有合作精神,做出了私自收取承租人租赁费、倒卖摊位、高价运输等多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两原告和第三人,即公司的另一股东,长期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无法有效推进公司的各项工作。公司运营越来越难,日常运营真的难以为继,鞋城的业务真的濒临倒闭。所以股东之间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继续合作的公司必然倒闭。经与第三方慎重考虑,被告与第三方均同意解散公司。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和第三人均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解散北京大康国际鞋城有限公司.

目前双方都表示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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