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8:58:02浏览109次
有限责任公司法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公司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