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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原因,公司解散类型分析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9:04:02浏览114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公司制度的研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公司设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和公司注销的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深度。公司解散是公司注销的前提和起点,也是公司清算的源头和公司清算的前置程序。没有公司解散,就不可能有公司清算、公司注销的后续程序。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公司解散包括按照司法程序宣告公司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这也是公司消亡的一种重要形式。狭义的解散排除除破产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解散。这两种解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宣告破产和解散表明公司股东没有财产可以分割,即公司债务和资本抵销后没有剩余财产。但如果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除了清偿外债外,还有剩余资产可供股东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可以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

自行解散也叫任意解散。这种性质的解散是基于股东的意思自治。这种解散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是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解散; 第三,原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法定解散又叫立法解散,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的。因公司合并解散:以一家公司为主体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成立新公司的合并。当公司合并到新公司时,公司将被解散。因公司分立解散: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公司不保留,就解散。被拆分公司继续保留的,公司不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此类公司的解散是基于政府命令或司法裁决的被动解散,是公共权力干预的结果,而不是由于股东自决而解散。因政府命令而解散公司也称为行政解散。行政解散主要包括: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注销时的解散。法院裁定解散,也称为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根据公司股东的申请,决定解散公司,经审查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定要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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