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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规定,司法解散之诉被告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9:18:02浏览112次

公司清算

李: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清算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新公司法确立的新法律制度,既要严格把握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又要妥善处理公司司法解散后的清算事宜。在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如何平衡提起诉讼的股东、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司法解散解释

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的宗旨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时,可以由法院解散;或者公司因经营出现明显困难或者重大损害,或者董事与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根据股东的申请解散。

公司司法解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司法解散不以公司意志或股东协议为基础,而是以司法机关的判决为基础; (2)公司司法解散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3)公司司法解散的发起方一般是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或有关机关; (4)公司司法解散属于公司强制解散,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导致其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公司的营利性和契约性决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司法解散作为股东的一种退出机制,保证股东在公司未能实现其预期经营目标和利益时,可以通过司法解散的方式退出,以维护其合法利益,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其立法价值在于给予小股东一个可选择的救济途径,请求司法介入,终止投资合同,解散公司,恢复各方权利,最终解决共同投资产生的社会矛盾,这其实是对契约自由的司法保障。

2.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通过法律对公司内部行为的干预和调整,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稳定。由于我国公司法理论始终坚持公司事务内部自治原则和资本稳定原则,法律只干预公司的外部行为。但现实中,公司内部矛盾往往通过外化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相关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公司内部行为进行干预和调整。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诞生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即将商品经济纳入法治轨道,以司法而非行政方式作为经济的最高和最终救济方式,体现了一种公平正义。

3.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完善了股东退出模式,对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具有积极意义。股份多数决原则不仅体现了一种股份民主,也体现了多数股份对少数股份的意愿。大股东凭借其投票优势,可以通过公司决议合法支配公司管理层和重大决策,任意“压迫”和“排挤”中小股东。由于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又由于大股东控制公司,受股权转让条件和程序的影响,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退出公司,处于“手脚被绑、无法抵抗滥用的可怜境地”。

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僵局”等现实问题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机制,有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存在分歧或争议,不愿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2)公司僵局导致的管理混乱和瘫痪,会导致公司财产不断枯竭和流失,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还会影响公司以外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客观上会制约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从而影响市场发展和社会稳定。司法解散制度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有效途径。不同意的股东不仅可以通过解散公司来结束僵局,还可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达成和解,从而解决僵局,使公司在困境中重生。

三、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有关规定及法律适用

1、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公司法》第184条也规定,公司经裁判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应当自司法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困难,不包括公司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被责令解散后的清算程序没有特别要求。

2.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司法解散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有经营或管理上的困难,并且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提起诉讼。至于“严重”如何界定,立法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应由法官逐案决定。但从常识可以推断,是否出现困难,是否“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公司组织结构是否完善,是否依法经营; (2)公司是否开展业务或业务是否正常; (三)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或者能否依法履行职责; (四)公司是否长期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五)公司是否长期亏损; (6)公司是否多次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或陷入债务危机。

第二,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这主要是指公司已经亏损,预计还会长期亏损的情况。这里的股东主要指中小股东,而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3)

第三,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了。这是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程序。因为一旦启动司法解散诉讼,就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

第四,必须由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备案。即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其他机关或股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提起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条例中1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是单独持有还是合并持有尚不明确,但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救助中小股东、帮助司法不公的目的来看,两种情况都应该是可能的。

从上述适用条件来看,立法平衡了小股东利益和公司社会利益,对公司司法解散设定了严格条件。在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

4.公司司法解散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1、司法解散公司程序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司法解散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应视为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适用规定,即适用二审终审和相关审理期限的规定。基于这种认识,公司的司法解散判决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才能生效,清算程序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但是,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应尽快解决纠纷、杜绝小股东遭受酷刑的立法精神出发,此类案件的结案期限应适当缩短。

2.债权人在公司司法解散程序中的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在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中,除了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申请将清算程序从普通程序变更为特别程序外,债权人无权干预程序,法院也不需要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但是,公司是否被责令解散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这涉及到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法院应当听取和尊重债权人的意见。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对双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办案结果与其有合法利益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为了合理、彻底地解决纠纷,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批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

3.其他股东在司法解散程序中的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是由公司作为被告提起的,其他股东不是诉讼参与人。但由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本质上是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对抗,判决结果关系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也是判决执行的实体主体。为了方便纠纷的解决,保护其他股东的诉讼权利,在司法解散诉讼中,可以将其他股东视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4.司法解散后的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包括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基本形式。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组织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不能自行组织进行普通清算,或者普通清算出现障碍时,法院介入进行清算。 (5)根据现行规定,公司司法解散后的清算采用一般清算方式,遇到障碍后改为特别清算。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第一,由于公司司法解散是股东之间矛盾难以调和时无法采取的救济措施,如果在公司被责令解散后适用普通清算程序,可能会造成难以形成的问题

在司法解散程序中,如果公司或其债权人申请破产,会出现法院是受理破产申请还是中止(终止)司法解散程序的问题。笔者认为,破产案件不仅涉及股东之间纠纷的解决,还涉及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且破产诉讼和司法解散诉讼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公司或其债权人在司法解散程序中申请破产,法院应当受理并决定中止司法解散程序。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司法解散程序终止。

此外,公司被责令解散后,在清算工作中发现公司破产等破产原因的,应当按照规定转入破产程序。

6.公司司法解散是否可以撤销

如前所述,由于公司司法解散程序受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一般规定的制约,公司司法解散程序可能进入再审程序,在判决生效后被撤销。但考虑到公司的人性,以及公司被责令解散后,特别是清算工作完成后,恢复公司主体的操作难度和成本,立法可以规定此类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6)公司司法解散不能撤销。实践中,从维护法律关系稳定、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不宜受理此类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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