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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司解散,提起公司解散的条件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9:32:02浏览62次

本文介绍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和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律原因而消灭公司的法律行为。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况,但没有规定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企业指出,部分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严重,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给股东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但由于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和董事会无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陷入僵局。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应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个人或者集体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达不到法定多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且在两年以上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持续压制和欺诈,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纠正的;

(四)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存在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无法解决的冲突,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可能或正在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54)其他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将对股东整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人民法院将不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吊销为由提起的解散公司的诉讼。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新《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小股东最后的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促使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对小股东的“血管”进行剥削和压迫,从根本上消除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额薪酬回报和过度奢侈获得的物质基础。但由于公司解散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这个困难应该理解为公司治理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仅是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有: (1)股东大会失败; (二)董事会的失败; (3)管理失败。

2.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很大损失。

3.不能用其他手段解决。

4.对股东人数的要求: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法院在采取强制解散公司的措施之前,应尽可能组织股东、经营者和高管进行协商,寻找解决seri的途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公司的解散。与旧法第190条相比,明确增加了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 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请求权的基础。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条件,也没有其他正式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因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应用本文。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对第183条的适用解释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该条仅适用于公司僵局的情形;还有人认为,这一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的僵局,二是对外经营活动的困难;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公司僵局,还应该包括大股东的压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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