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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企业解散的原因,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09:52:01浏览76次

法律: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解释: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最终终止公司。由于不同的原因,解散可以分为两类:

一、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解散。这种解散与外部意志无关,而是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也可以选择不理解公司。

任意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也没有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公司章程中任意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的,股东大会可以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该决议未形成,公司将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章程中记载的相对必要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提前约定各种解散事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解散公司。

3.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其解散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决定。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公司新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在,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在分立后不复存在,原公司应当解散。公司合并、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有关政府机关的决定或法院的判决而解散。强制解决的原因包括:

1.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等行政处罚,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2.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这个规则就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责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方或检察机关的请求,或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下令解散公司的行为。该制度是为纠正公司设立原则宽泛导致的滥设公司的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判决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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