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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十大宪法案例,2018经典公关案例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0:08:02浏览123次

随着经济不景气,镇上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裁员、搬迁等情况,甚至有很多公司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解散。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2018年公司解散的案例和分析是怎样的?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的简介

2018年公司解散案例及分析一、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第8号指导案例)

【裁判摘要】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要分析公司组织的运行状况。即使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公司的管理机制如股东大会长期失效,造成严重的管理困难和僵局,可视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

林和是格洛丽亚公司的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总经理兼监事为林。格洛丽亚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2006年以来,与林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因为认为林没有权利召集会议,所以会议无法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委托律师致函格洛丽亚公司和,称由于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作为拥有公司股东会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解散格洛丽亚公司的决议,要求提供格洛丽亚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对格洛丽亚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回复林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解散公司,要求林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和25日,林再次致信格洛丽亚公司和,要求格洛丽亚公司和提供公司的财务账簿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和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经营管理无法决策等,不应单方面理解为公司资金不足、亏损严重等经营困难。本案中,格洛丽亚公司只有和林两个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格洛丽亚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必须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各方一致同意“半数以上”不包括此数。因此,只要两个股东的意见不同,不相互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的投票,明显影响公司的运营。格洛丽亚公司四年没有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失效。作为两个相互冲突的股东之一,执行董事戴小明因其管理公司的行为而无法执行股东会决议。林作为公司的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督权,不能发挥监督作用。因为格洛丽亚公司的内部机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做出决策,即使它不在一个

泰兴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是曹、唐景红、何广林。曹25%,唐景洪24%,何光林51%。何广林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曹、唐景洪诉称,何光林利用其执行董事职务和大股东身份控制公司事务,唐景洪、何光林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存在严重分歧,股东之间矛盾日益激化、不可调和。自2011年8月以来,公司已有两年多时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请求责令泰兴公司解散。

法院认为,公司是否解散取决于其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困难,其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可见,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的情况,并不是公司解散的充分条件。其次,股东之间对经营管理的不同意见应依法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解决。但曹、唐景洪并未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也未证明其曾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但被大股东何光林否决,或大股东何光林故意阻挠股东会会议召开,导致泰兴公司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 第三,即使泰兴公司的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公司也设立了执行董事负责管理事务,其日常经营管理不能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进行。最后,从维护公司经营稳定的角度来看,公司解散作为解决股东之间冲突的最后手段,除非必要,否则不应轻易采取,也不应在补救措施用尽之前采取。对于泰兴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以及曹、唐景洪声称由何光林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曹、唐景洪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渠道提供救济,而不是解散泰兴公司。在本案诉讼之前,曹和唐景洪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最后,法院驳回了曹、唐景洪解散泰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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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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