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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诉讼主体,请求公司解散的诉讼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0:38:01浏览106次

公司在存在和经营过程中,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冲突激烈或发生纠纷,不愿相互妥协,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之间的权利对抗,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法修订

任命前,由于公司法制度的缺失和司法理念的缺失,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时陷入了两难境地。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新规定借鉴了美国公司强制解散的做法,赋予中小股东在必要时让公司退出市场的权利,即通过僵局诉讼解散公司。马跃律师认为,应该注意的是,公司的强制解散应该谨慎适用。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才能强制解散。适用条件尚待讨论。特别是“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是针对谁的,股东行使这一权利是否是前置程序?对此,仍有不同看法。马跃律师认为,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即不能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解决已经或将要被侵害的股东利益。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法院不能解散公司。在这里,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自己已经用尽了其他法律途径,但并不能有效解决公司僵局。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也包括了“不可达”的情况,即股东可能知道有办法解决公司僵局,但由于持股有限,这些办法无法实施,也应该属于“穷尽其他法律途径”。因此,股东必须首先想办法解决问题,不能滥用僵局诉讼制度。

另外,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指“个人还是集体”?举个实际的例子,如果被侵害或者将要被侵害的股东一方持有5%的股权,另一方持有6%的股权,两个股东共同持有11%的股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对公司僵局提起诉讼?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持有5%股权,另一方持有11%股权,两人能否作为共同原告共同提起僵局诉讼?法律对这个问题并不清楚。马跃律师认为,这项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只要股权总额超过10%,就应该可以提起僵局诉讼;另一方面,就该法而言,当涉及“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时,在此之前将增加“单独或集体”的限制。在涉及“持有公司全体股东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时,没有这种限制。此外,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其持有的每一股都有一个表决权。”因此,事实上它们是一致的,并且从本法规定的类似规定来看,也应该包括“个别或全部”的情况。当然,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引入来进一步澄清。

以上只是新法中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部分,而其他很多条款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有学者预测,新公司法的颁布将掀起新一轮诉讼浪潮。对此,马跃律师认为,虽然新法做出了许多新规定,赋予股东更多的诉讼权利,使公司法颇具可操作性,但短期内,新的公司诉讼不会大规模发生。由于一些具体问题不清楚,如何应用这些新规定可能需要慎重考虑。一方面,朝廷没有先例,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另一方面,新规定的实施程序仍有许多争议。然而,随着实践中不断的检验和丰富的论证,相信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聚焦于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并催生出大量新的、引人注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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