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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果,企业法人的清算活动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24:02浏览147次

最近,东部沿海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尤为突出,导致失业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连锁反应。虽然华尔街的经济危机是加剧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客观原因,但这种现象在前些年已经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使其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然后套利逃逸。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资和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但法律留出了5年的过渡期。问题是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外商的优惠政策远不止税收。

2000年底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严重落后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主要缺陷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不统一,缺乏规范和约束外国投资者提前非正常退出的法律制裁、投资欺诈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监管失误的问责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给予在华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信用体系和国家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建议:

1.《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一为《外资企业法》;

2.外国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法定清算、注销手续、破产程序或者法定终止营业而终止经营活动,属于非正常撤离的投资欺诈行为

3.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批准的经营企业非正常退出的,应当依法收回减征或者免征的税收、土地税费。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处以年营业额或投资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4.因非正常撤离造成违约的,应承担合同金额1-10倍的损失及其他可能的损失赔偿责任。

5.因非正常撤离造成的工人工资等损失,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约定的经营期限前退出的,税务部门应当追回减免税,中国投资者可以要求返还外方追回的投资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7.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非正常抽逃外资的民事诉讼和行政机关追缴税费等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院的生效判决应根据《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向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申请确认和执行。

8.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中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协定给予同等待遇。

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超越权限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台优惠政策。

9.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退出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方便土地转让、劳务和银行信贷等。

事实及理由:

外资逃避超国民待遇的“套利”是祸根吗?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外资套利逃跑属于“投资欺诈”应加倍追责

外资在华“超国民待遇”使其过早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因此,近年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一夜之间蒸发了,留下了大量的债务和社会问题。华尔街金融海啸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加剧了外资企业的逃离趋势。国有商业银行在海外上市的股份被集体抛售,而东部沿海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外资企业偷偷外逃现象日益突出。一开始,当地和有关部门为了吸引这些外资企业,提供了各种优惠条件,迎接他们的是隆重的仪式。在税收方面,“三减三免”是外资企业的基本待遇,更多优惠条件不胜枚举。当这些外资企业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各种优惠政策获得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高几倍的投资收益时,它们就消失了。华尔街经济危机只是外资找到了一个看似可以原谅的客观原因。中国已经成为外资企业投机套利的黄金之地了吗?

“你怎么知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也许外资银行坚持中资银行的股份对中国有好处,甚至外资企业非正常退出中国也没那么糟糕。这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警钟。不要盲目崇拜外资企业的诚信守法。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是生意。不怪外资的背信弃义和冷酷无情,只怪我们的人太傻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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