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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解散股东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26:02浏览100次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核心内容:持异议的股东既不同意解散公司,也不从公司的角度来看,维持公司现状。而是期望从一个新的诉讼视角出发,通过各种救济渠道来维持其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从根本上体现了公司成立之初股东的意志和价值取向。以下是五六懂法网介绍股东异议权利行使方式的小系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确立异议股东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可以作为拥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参与诉讼。这项上诉的主要目的是改变公司的股东构成或治理模式,使存续公司能够继续以新的结构运作,并维护持异议股东的现有和预期利益。持异议的股东既不是从原告的角度同意解散公司,也不是从公司的角度维持公司现状,而是从新诉讼的角度期望通过各种救济渠道维持其资本价值的最大化和最优化,从根本上反映了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的意志和价值取向。

2、异议权提起的时间

为了确定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明确规定了异议股东可以参加诉讼的时间。根据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异议股东参与诉讼的时间必须在其他人的诉讼程序启动之后、最终判决之前。

3、股东异议权的请求内容

股东异议权利的请求内容应以诉讼目的为基础,同时应与公司解散的诉讼事由相对应。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所列公司遇到的经营、治理、对抗、斗争等问题,以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鉴于《公司法》所列的四种解散事由及相关司法解释,异议股东请求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请求强制解散诉讼的双方及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做出及时有效的决策。

第二,请求法院禁止、变更或强制解散诉讼中的有关当事人执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确认其无效。

第三,请求法院对引起公司激烈斗争的争议问题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任命临时监事。

第四,异议股东认为上述措施不足以解决公司解散僵局,愿意继续经营公司时,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或者异议股东以合理价格向提出公司解散的股东购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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