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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清算,公司解散清算的几个问题

来源:公司解散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4 13:32:02浏览95次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其成立、存在和解散都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有关。中国的行政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查制度,管理的重点是事前监督。推荐阅读:公司成立公司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几个问题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其成立、存在和解散都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有关。中国的行政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审查制度,管理的重点是事前监督。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公司之所以常常成为经济矛盾的焦点,往往并不在于公司成立或经营过程中缺乏审查措施,而在于公司解散时法律制度或管理措施的内在不足。由于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公司往往可以在不进行清算或不规范清算的情况下结束其存在,从而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失败和社会信用的丧失,公司的公司结构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公司清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公司制度做出努力。

第一,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处理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最终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0章的规定,《公司法》的制定者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将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由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新《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相关章节的名称和规定。本文这里不讨论破产清算的体例,重点围绕公司解散清算进行专题讨论。

解散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因此,有必要明确公司解散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第181、183、184条,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司自愿解散。公司自愿解散是指公司根据股东的意志决定是否解散,也称为任意解散。《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自愿解散。一是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强行解散公司。公司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的强制命令而解散,公司股东无权选择。主要原因如下:一、行政强制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 第二,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使其摆脱僵局。但是,当公司在对外经营中遇到重大困难时,如果公司继续存在,可能会对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影响股东权益。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股东也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摆脱面临的巨大风险。

二、解散和清算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缺陷责任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公司解散后不清算甚至拒绝清算,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院规定》规定了公司对非清算和清算缺陷的责任。

《最高院规定》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应当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的。这使得它不可能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以上情况是实际控制器造成的。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院规定》第19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而不依法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院规定》第2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而未进行清算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详细描述了因公司非清算或清算缺陷导致的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对公司在中国的清算工作起到了有力的助推作用。因此,公司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以免给自己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二)缺乏公司解散登记制度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说明我国立法对公司解散时的民事主体性质采取了虚拟存在理论,即企业法人因解散而丧失权利能力,不允许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但由于虚拟法的存在,企业法人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从企业法人解散到清算完成,认为该法人在此阶段仍然存在。

可以看出,在解散阶段,公司的权利和能力与正常经营时期完全不同,但保留了公司的外部面貌。作为一个局外人,很难准确判断公司处于什么阶段。由于我国对公司采取严格的规范,公司的判断以登记事项为依据,建议借鉴西方立法,引入解散登记制度。即公司解散时,除破产、合并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批准后,登记机关将公布公司解散信息。解散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公布解散信息

欺诈性清算的典型做法有: (1)公司清算组采取各种方法避免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减少对债权人的还款金额; (2)开办单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使债权人无法向公司主张债权。《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但法律没有规定通知和公告的具体适用范围。正是因为法律漏洞,一些初创单位在处理公司清算事务时选择发布公告而不是通知债权人;在发布公告时,为了避免债权人知情,初创单位或股东也倾向于选择在债权人不易发现的报纸上发布公司清算公告。这样,当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开办单位、股东或清算组可以名正言顺地拒付欠款。

公司启动单位采取这些做法,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客观上是逃避公司债务,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债权申报已经告一段落,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恶意清算,否则公司债权人很难得到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债权人会向处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工商局提出异议,甚至将矛头指向工商局的失职,从而将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为避免与公司债权人发生纠纷,当地工商局要求开办单位在注销申请中注明“债权债务今后由开办单位承担”;即使创业单位严格履行公司清算程序,因债权人过错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工商局也要求创业单位或股东在申请注销公司时做类似记录,否则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创业单位在申请注销公司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是无奈之举,符合工商局的要求,而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愿望。要求开办单位在公司注销申请中增加“承诺清偿债务”条款,客观上缓解了工商局的压力,但却造成了更为复杂的法律和实务问题。

首先,承诺偿债条款的效力判断。如果创业单位的偿债承诺来自内心,对偿债承诺的有效性不存在异议。但若创业单位的偿债承诺是基于他人胁迫或变相胁迫,则该承诺的有效性存疑。

其次,承诺还债条款加重了责任。公司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保护被宣告的债权,而不是强迫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强迫或伪装公司启动单位清偿未申报的债务,无疑会增加启动单位的责任。这种责任源于担保承诺,即无论未申报的债权数量多少,启动单位都要承担最终责任。显然,这将使启动单位的实际责任甚至远远高于破产责任。在极端意义上,它将取代破产制度的效率。

最后,还债承诺导致公司蛰伏现象。许多公司本来可以通过公司清算程序被终止,但强制或变相强制承诺产生的责任极其沉重,一些公司立即做出了既不年检也不注销的避风港选择。而这种选择会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休眠公司。中国工商局没有公布休眠公司的数量,但根据笔者的经验,中国休眠公司的数量可能相当大。其实很多休眠公司的“管理”都很混乱。在对休眠公司的管理上,部分初创单位已采取措施封存公章及相关材料,严禁继续使用公司印章及材料;一些初创单位或股东忽视了对公司印章和材料的管理,甚至继续使用公章和材料。事实上,即使启动单位主动取消使用公司印章和材料,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依靠创业单位自律是法律缺位的表现,难以获得社会公众信任;休眠公司还是会遇到税务、劳动等方面的特殊问题,使用公司印章和材料是必然的,也就是无法杜绝印章和材料的使用。更严重的情况是,一些公司的公章和资料在社会上丢失,必然成为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欺诈活动的手段。

在我国公司法的理论研究中,有一种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激情,甚至有人将这种激情解读为公司法的概念。对此,许多人热衷于制定各种旨在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措施,但很少反思公司清算中的“承诺还债”等不当做法。公司法确实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但这种保护不能是无限的。公司法的基本功能首先应该是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股东利益具有优越的价值。因此,公司法在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时,应适当考虑保护债权人与保护股东利益的关系,以实现利益平衡。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欺诈性公司清算造成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但应鼓励合法的公司清算。

总之,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公司从成立到结束都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保障。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公司清算并没有得到社会的重视,公司通过非法注销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给债权人、劳动者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不利影响和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降低了我国公司的整体声誉,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应高度重视公司的清算工作,规范公司的解散行为,从“生”到“死”划出一个完美的结局。同时,相关部门也要通过法律和政策建立高效可行的清算路径,降低清算门槛和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清算渠道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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