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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起诉被告配偶,赡养老人是否包含配偶的父母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09:00:05浏览53次

父母以子女为被告的赡养案件,一般不涉及配偶,即儿媳或女婿。他的配偶最多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行使诉讼的真实权利。这种待遇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是,纵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否认其配偶在扶养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阻止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并不符合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在家庭生活中是平等的。家庭盾往往是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配偶造成的。因此,赡养案件中的主盾往往就在其中,但在审判中,被告的配偶被放在审判过程之外,不利于案件的处理,也使其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

赡养案件的本质是子女对老年人给予经济帮助、生活照顾和精神救助。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主体,以感情为基础,共同生活,互相照顾。《婚姻法》第9条规定,女性可以成为男性家庭成员,男性也可以成为女性家庭成员。这样,由于男女结合,原有的家庭成员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新的婚姻家庭关系,使原有的家庭经济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因此,在赡养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父母抚养的支出是否占用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这就决定了媳妇或女婿在赡养案件中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在父母只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前提下,配偶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管理和控制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这说明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是相当明确的,赡养费只由子女中的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支付,简单的占有配偶的财产。无论抚养费的高低,都会对配偶产生任何影响和约束。因此,配偶有必要参加诉讼。

第二种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赡养义务的一方配偶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配偶的收入承担并维持家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的诉讼权利应由其配偶行使,配偶成为扶养义务的承担者,在扶养案件中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出现。

第三种情况,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明确的财产归属,即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家庭财产。此时,在扶养案件中,配偶应当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合法利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诉讼的人。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况下,扶养案件中的扶养费主要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必然会占用配偶的财产。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会影响到配偶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会影响到配偶的利益,即法定利益。受影响的一方,即配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扶养案件的诉讼。

正确审查案件,给予配偶合法的诉讼地位,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中公平、公正、平等的立法原则,也使配偶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它还使配偶能够接受法律教育,并理解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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