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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多个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08:57:01浏览103次

一、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1、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已经履行赡养和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赡养、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

首先,老年人的住房要妥善安排,不要强迫老年人搬到条件差的房子里。子女或者老年人的其他亲属拥有或者出租自己的房屋,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变更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对于老年人自己的住房,赡养人有义务维护。

第二,支持者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婚姻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变动而被消灭。

孩子不仅要赡养父母,还要尊重和照顾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他们帮助。在他们年老体弱多病的时候,要给予适当的照顾,让他们得到情感上的安慰,快乐地度过晚年。

二、赡养老人包括哪些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其他依法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

1、子女。

中国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在实践中,需要澄清与子女抚养义务有关的以下六个问题:

(一)父母年幼无力抚养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父母与子女相互赡养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权利必须平等交换,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履行了赡养教育义务作为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条件。因此,不应以此为由解除子女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

(2)父母的错误行为对子女造成身心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常见错误对子女造成了心理伤害,子女成年后应自觉履行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父母实施了严重伤害子女情感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原则上就失去了要求受害者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况包括:犯有杀害子女罪的父母、强奸女儿的父亲、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的父母等等。

(3)没有收入的已婚女儿有赡养义务。

没有收入的已婚女儿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年迈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他们所做的家务与丈夫的劳动对于生活资料具有同等价值,其劳动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家产分离”为条件。

对孩子来说,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律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分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个儿童应承担的义务数量应根据每个儿童的生活和经济条件进行谈判。孩子不能用父母年轻时的关心和爱护来衡量赡养扶助的义务,也不能用结婚时的经济资助金额来衡量。

至于支持和帮助父母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孩子,可以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也要时刻关心和照顾父母的生活;父母因病不能自理时,子女不仅要分担治疗所需的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还要承担照顾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媳妇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媳妇(女婿)和公婆(公公婆婆)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婚姻建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死后,儿子(女儿)和儿媳(女婿)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

媳妇(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公公婆婆)的义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能强迫媳妇(女婿)承担这个义务。

2、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他们的生父或生母再婚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父母和子女关系法》的规定,继父母和由其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下列权利和义务:

(1)继父母有抚养和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和继子女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在实践中,需要澄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由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再存在,但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由继父母抚养教育并有能力负担的继子女,应当尽自己的义务,赡养和帮助生活困难的年老体弱的继父母。

第二,继子女是否有赡养未尽赡养义务的继父母的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与继母或继父的关系。

法律规定,继父母和非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是姻亲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没有被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律义务。但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继子女主动支持和帮助。

3、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能力负担的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可见,孙子女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孙子孙女一定要有经济能力。

负担不起的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承担赡养祖父母的责任。

第二,爷爷奶奶的孩子已经去世或者孩子没有能力赡养,我需要赡养。

有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来源并能在生活中照顾自己的祖父母,他们的孙子女可以免于纳税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仍在,但已丧失赡养扶助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应承担这一义务。

三、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在生活、精神和情感上对父母的尊重、照顾和照顾。有经济能力的成年子女,不论性别,已婚未婚,都要尽最大努力履行这个义务,直到父母去世。

以上是最新养老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赡养、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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