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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例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2 20:33:01浏览128次

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经常发生,包括损害老年人继承权的继承纠纷、以赡养为借口、子女侵占老年人财产、侵占老年人房屋财产权等。下面介绍一个损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例。

案例:

潘太太年纪很大了,自从丈夫去世后,她一直和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她媳妇加了一套房子。为了住的更宽敞,媳妇让婆婆签了房屋使用交换协议,同意搬到附加房。老太太搬进来后,环境不适合,生活不方便,很快就搬回来了。没想到媳妇以老太太违反协议为由起诉法院。潘夫人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到过去,纷纷加入法院要求公平对待。本院经过认真调查,查明了案情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女士的合法权益。潘太太又可以住上一栋安静舒适的老房子了。

评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不得推诿或者拖延。“这个案子是法院处理得很好的案子。乍一看,潘太太违反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她的儿媳妇骗潘太太签了协议,企图霸占老太太的房子。应该说,法院的工作一丝不苟,处理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得到了切实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太太不是被告,房子被媳妇占了,这种事谁来管?仅仅靠邻居联名来信,是否有可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幼的美德?

显然不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工作。”可见,养老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旦被侵权,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怕丢面子,伤感情。对他们来说,法院的诉讼程序有点不充分。因此,更有必要通过老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维护老年人权益。

早在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成立了国家老龄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对老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监督检查等。随后,从中央到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老年人管理机构。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上海市民政局是市政府检查、监督和协调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它负责搬运呕

1、继承与侵犯老年人继承权纠纷。

比如,另一方配偶再婚,依法带走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子女、亲友或家人阻拦,对老年人的财产权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2.子女以赡养为借口,抢夺老人的财产,或者居民在购买产权、迁入户籍、更换户主后,以赡养、照顾生活为名,遗弃、虐待老人。

3.侵占老年人住宅产权。

比如共同生活的孩子分配购买后,仍然占用老人住房;成年子女谎称对本应属于私有财产所有人的老年人进行拆迁补偿,许多财产纠纷也导致了赡养纠纷和再婚纠纷。

4.再婚离婚引发的财产问题。

由于再婚老人财产归属模糊,双方原子女干涉不当,容易与再婚老人发生利益冲突和纠纷。

5.对独居老人的精神支持。

众所周知,很多年轻人习惯于把“养老”理解为物质和经济的供给,却很少考虑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忽视了与老年人的情感交流,使得老年人很难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老年人经常感到失落、孤独和焦虑。

小编提醒: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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