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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8)凌敏亿子楚第114号
原告刘玉兰,女,192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延乡大营村1组。
委托代理人何,男,193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阳平镇湖东村5组。
被告姚秀峰,男,194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建南村4组。原告的长子。
被告姚秀生,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大营村1组。是原告的二儿子。
被告姚雪,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南营村1组。是原告的大女儿。
被告姚芬曾,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南营村1组。是原告的二女儿。
被告姚秀军,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大营村1组。是原告的第三个儿子。
被告姚秀刚,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大营村1组。是原告的第四个儿子。
被告姚全刚,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西岩乡大营村1组。是原告的第五个儿子。
原告刘玉兰因与被告姚秀峰、姚秀生、姚全刚发生赡养纠纷提起诉讼。原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同年12月4日,我们向三名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本案依法增加被告人姚雪、姚芬曾、姚秀军、姚秀刚为共同被告人,于2007年12月21日在本院阳平分院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人姚秀峰、姚秀生、姚雪、姚芬曾、姚秀军、姚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姚秀刚未到庭传唤。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原告刘玉兰声称原告和他的妻子一生有五个男孩和两个女孩。1998年12月,他妻子去世。妻子在世时,经协商,原告老两口的抚养费由子女分别承担: 第三被告姚秀军、第四被告姚秀刚承担其父亲的抚养费; 第二胎是本案被告姚秀生,第五胎是本案被告姚全刚,支持原告。因为长子是本案被告姚秀凤,不住在村里,在父母常年在外的情况下,要支付一部分丧葬费。没想到,原告妻子去世时,被告姚秀凤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三年前,原告双目失明,无法自理。原告到处欠钱买药,生活无奈。他要求被告依法轮流支持原告,被告姚秀峰、姚全刚以赊账方式承担原告药费2300元。
被告姚秀峰辩称:原告赊欠药费2300元,纯属捏造。原告生病的时候,在堂哥那里治疗,堂哥一分钱也没领。他怎么会相信呢? (2)原告有两亩地,谁种谁照顾老人。40年来,作为长子,虽然已经在岳父家定居,但也尽到了赡养亲生父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