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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人赡养纠纷案例,赡养纠纷判决书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3 07:24:02浏览122次

导读: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在物质上对子女提出合理的要求。但是,有那么多种容易产生纠纷的特殊赡养案件,比如已婚妇女对父母的赡养,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等。下面的小系列将为你一一讲解这些特殊维修纠纷的处理。

几种特殊赡养纠纷的处理:

1、已出嫁的女儿赡养纠纷的处理。

目前农村有一种说法是“已婚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女儿和儿子一样,有赡养和帮助父母的义务。在具体操作中,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庭主妇可以获得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财产的适当部分,用于赡养父母。

 2、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的处理。

如果父母从小放弃子女,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子女与被抚养人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3条,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得到明确,那么子女有理由拒绝父母的请求。但当父母年老体弱,无法谋生时,也可以劝说子女给予父母适当的经济照顾。我不甘心,不甘心。如果形成收养关系,但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他们与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者即使子女成年,也通过与父母协商恢复权利义务。如果当时的父母主观上尽了最大努力抚养孩子,但因为生活和不可克服的因素无法抚养,那就没有能力把孩子送去抚养。这不是父母自己的错,孩子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应承担部分生活费,这是特殊情况下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例外。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的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父母已经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义务的,成年非婚生子女应当履行抚养父母义务。否则不承担义务。

 4、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的处理。

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或生父或生母去世后,如果继父和继子女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赡养关系,有能力负担的继子女应尽义务赡养和扶助长期抚养教育的年老体弱的继父或继母。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履行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抚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赡养纠纷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被收养的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

A

根据《婚姻法》:“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扶助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或者扶养责任。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赡养或者扶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月平均收入。当子女月平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当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两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有三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按40%计算。应支付的赡养费除以受抚养人人数,得到支付给每个受抚养人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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