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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判决书,关于老人赡养纠纷案例

来源:赡养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09:12:02浏览69次

1、可以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基本情况】原告李某、陆某称被告李某有是原告及其妻子的儿子。2008年,两原告四被告经村委会调解,四被告每人每年支付500元赡养费。李某一家三口每年按期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但李某金从未向两原告支付过赡养费。特此起诉,责令四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500元,共同承担原告的患病和住院费用;被告李某某被责令在2008年至2015年的八年内补足支持两名原告的费用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李墨金辩称,两原告家庭财产分配不公,明显偏向其他三被告,教唆其干涉家庭生产生活。只有两个原告停止阻挠家庭生产生活,才能支持两个原告,拒绝补足之前的赡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二原告主张四被告承担住院费。由于第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患病住院,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第二原告主张被告李默金应补足2008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因为第二原告2015年才向法院主张抚养费,法院部分支持其主张。据此,判决被告李四人,每人每年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驳回两位原告的其他主张。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焦点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是否应予支持。孩子有义务支持和帮助父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不予支持。

2、女儿出嫁后就免除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第《婚姻法》号和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号规定,所有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因此,认为已婚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3、处理赡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1)法律义务原则。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老幼病残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又拒绝扶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关爱老人、照顾老人、帮助老人,不仅是中国劳动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孩子的责任。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定为我们正确、及时处理维修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以父母赡养子女的义务为基础,二者相互对应,与分割密切相关,我国《婚姻法》第21条不仅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还规定“父母有赡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如果父母从小抛弃子女,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另外,父母对子女实施其他犯罪的,成年子女将失去赡养父母的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3)调解原则。抚养费纠纷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血缘关系。纠纷的内容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还涉及更深层次的情感和心理复杂因素。当事人更感兴趣的是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伤害人民的感情,不撕破脸皮。调解成功后,社会效果往往更好。在调解过程中,要把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4)强化精神支持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老年人不愁吃穿。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孩子能多和他们聊天,叙说他们的日常生活,交流他们的想法和感受,享受家庭的幸福。但由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孩子与老人交谈交流的时间减少,老人的孤独感增强。这就要求孩子不仅要在物质上帮助老人,还要给老人精神上的安慰。作为孩子,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看望老人,给予精神上的关怀和帮助,生病时给予治疗,适当陪伴,不虐待或遗弃老人,不限制老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不侮辱或伤害老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自幼送人抚养的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收养法》第23条,被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明确,因此子女有理由拒绝亲生父母的请求。但当父母年老体弱,无法谋生时,也可以劝说子女给予父母适当的经济照顾。我不甘心,不甘心。如果形成收养关系,但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子女尚未成年,那么他们与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或者即使子女成年,也通过与父母协商恢复权利义务。如果当时的父母主观上尽了最大努力抚养孩子,但因为生活和不可克服的因素无法抚养,那就没有能力把孩子送去抚养。这不是父母自己的错,孩子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应承担部分生活费,这是特殊情况下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例外。

5、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父母已经履行抚养非婚生子女义务的,成年非婚生子女应当履行抚养父母义务。否则不承担义务。

6、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或生父或生母去世后,如果继父和继子女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赡养关系,有能力负担的继子女应尽义务赡养和扶助长期抚养教育的年老体弱的继父或继母。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履行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抚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7、养父母与养子女赡养纠纷该如何处理?

处理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和《收养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被收养的子女有赡养和扶养养父母的义务。”根据《收养法》第40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据此,如果养父母不履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义务,收养关系终止后,被收养子女不承担抚养养父母的义务。

8、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能否共求子女赡养?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样,犯有杀害、遗弃或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因为让遭受了严重身心摧残的受害者去支持加害者,在法律、情感和理性上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如果孩子不顾过去,自愿赡养和伤害父母,法律是不会干涉的。

赡养义务是由特殊的身份关系决定的,所以除了法律上的身份变更,即通过收养建立新的亲子关系,从而取消原有的亲子关系外,父母和子女不能通过协议取消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父母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他们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而不是以父母实际上对子女承担了义务为前提。孩子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无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再婚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承担义务。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不支付赡养费的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司法解释精神,如果抚养费权利人过去对子女有严重虐待、遗弃、故意伤害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伤害了他们的感情,那么抚养费权利人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时,一般是不支持的。在审判实践中,这要严格控制。由于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合法的,没有附加条件,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和抚养子女责任的现状下,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轻易免除。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一般民法的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概念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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