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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当原则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9 12:58:52浏览151次

3.严格性原则违背了现代法律人文主义的发展方向,不利于保护自然人的身心健康,也不能体现对人身权利的绝对保护。

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损害。拒绝赔偿会导致整个社会忽视受害者的精神痛苦。现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越来越注重对各种人格利益的救济,尤其是保护权利主体的精神自由和完整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和个人情感利益的保护。虽然自然人的人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当侵犯者不构成犯罪并且没有受到其他惩罚时,金钱赔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安抚受害者和惩罚侵犯者的作用。但是,严格性原则严格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一般侵权人的损害不一定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强的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也可以免除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见法施[〔2002〕17号)。这种以惩罚侵权人代替安慰受害人的方法不符合现代法律人文主义的发展方向,也不能突出权利主体的人格价值。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适当原则的具体操作设想。

1.补偿范围的确定。基于侵权责任的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通过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相结合来实现。笔者认为,在明确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在侵权后果中的过错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在单边错误的情况下处理得更好。在混合过失的情况下,受害人和侵权人是否应该相互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侵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秩序习惯,向承担次要责任的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侵权人不能要求受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受害人有轻微过错。

2、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活动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安慰受害人,教育和惩罚侵权人,在社会上树立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和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道德。因此,赔偿金额应基于适当的原则。作者认为,精神损失的估计可以参照身体损伤的程度,即身体疼痛越大,精神损失越重。医疗费用(包括营养费)可作为身体疼痛的外部标准,因此身体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可按1: 1的比例计算,即精神损害赔偿可基于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包括营养费)或仅基于医疗费用或营养费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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