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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有精神损害赔偿吗,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9 14:18:07浏览129次

第二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精神痛苦数额后,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减少精神痛苦数额。“该指南区分了人身伤害的轻伤和普通伤害,不支持对轻伤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公安厅也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交通事故审判指导意见》。《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供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指导。“28。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一般不超过5万元。”在司法实践中,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大多在5万元以下,也有少数判决在10万元以上。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主要依据**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因素。

3.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法第50条还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刚刚修订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出索赔,第三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其应得的赔偿金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以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中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责任是有限的。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强制交通保险》)。新责任限额计划的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限额为:死亡和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的非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100元。“可以看出,强制交强险在过错前提下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包括死亡和伤残赔偿、医疗和财产损失。这一数额并不大,而且在大量伤亡的情况下远远不够。除强制保险外,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继续承担机动车的其他商业风险,强制保险是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补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责任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呢?一些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机动车辆的类型属于财产保险,而另一些保险公司则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合同条款中有规定。这些防御是不够的。

原因是:

(1)《保险法》将保险合同分为两类: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也被纳入财产保险合同予以规范。然而,保险法明确将责任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于《保险法》将这类保险界定为“保险的标的是依法支付赔偿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事故车辆已投保责任保险之后,则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后的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对于本条款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解,可以理解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强制交通保险”。由于该法颁布时没有“强制交通保险”,立法者应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是用于承担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保险类型。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机动车商业保险,都应当承担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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