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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关于继承的法律常识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20:54:01浏览106次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被收养儿童和婚生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的,养父母死亡前属于法人的财产与养父母的合法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属于一级继承人。

被收养的祖父母和被收养的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养父母的被收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享有**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被收养的儿童与婚生儿童、被收养的儿童和被收养的儿童之间的关系是兄弟姐妹的关系,他们是彼此的第二继承人。

如果被收养的孩子已经履行了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并且对亲生父母有更多的赡养,则根据《继承法》第10条,被收养的孩子可以享有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与此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0条,被收养的儿童也有权获得适当的遗产,用于那些依赖被继承人供养、缺乏工作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人,或那些除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有更多赡养的人。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所谓私生子,从广义上说,是指

非婚生妇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该条规定,非婚生子女被视为婚生子女,即婚生子女平等享有婚生子女享有的所有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侵权人应对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被收养的儿童,《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被收养儿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管辖"。该条规定,依法建立的收养关系和由此建立的收养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在收养的孩子通过法律程序被解除后,这种身份才会丧失。此外,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与由其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的管辖。“该条的规定澄清了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并适用了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获得了与其自己的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号批复明确指出,第《婚姻法》号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协商婚姻关系存续后,经丈夫认可的,或者未经协商同意的。对于事先没有得到丈夫同意的人和事后没有得到丈夫同意的人,只有与生孩子的妇女的关系得到确认。对于生下孩子的妇女来说,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可以被视为私生子,不管他们是以何种形式出生的。作者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他们都是**批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合法的,不可侵犯的。

11、丧偶媳妇和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有条件地继承其男性、女性、岳父和岳母的权利。他们符合法定条件,享有**顺序的继承权。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法第12条规定,"对其男性、女性、岳父和岳母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应成为**继承人。 **顺序中继承人的法律条件是“履行主要赡养义务”。履行主要维护义务是什么意思?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只通过婚姻而不是血缘关系与他们的男性、女性、岳父和岳母联系在一起。如果儿媳或女婿为男性、女性、公公和婆婆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和精神安慰,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他们就可以被视为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可以享有**继承人的权利。如果你不履行你的主要义务,但仍然履行你的一般义务,你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继承人,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除了继承人以外,那些依靠死者的支持,谁缺乏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除了继承人以外,谁支持死者更多,可以给予适当的继承。

如果丧偶的儿媳和女婿不履行赡养义务,他们就不会成为法定继承人,甚至他们的遗产也只能被分割甚至分割。

丧偶媳妇或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但这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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