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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第18条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0:10:02浏览94次

应如何解释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继承法》第18条规定了遗嘱证人的资格。《五六懂法网》的编辑会给你详细解释《继承法》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释义】

本文是关于遗嘱证人的资格问题。

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见证遗嘱的人。证人可以由立遗嘱人指定,也可以由立遗嘱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政府派出。现行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才能见证代表死者写的遗嘱、记录在案的遗嘱和口头遗嘱。不用说,公证的遗嘱是在公证人面前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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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面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遗嘱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法律只规定了遗嘱的见证人。立遗嘱人的任务是协助和证明立遗嘱人建立遗嘱。因此,遗嘱证人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不能完全理性地处理自己的事情,他们没有正常健全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

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他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

其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遗产中有直接利益,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否则,不利于提供公正的证人和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同样,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们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并且自然遗嘱的相关内容与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受益关系,这可能影响他们对遗嘱的真实性做出公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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