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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抓紧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09:50:04浏览136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自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民邮政局(1990)3号文件《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在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接班工作进展顺利。上海、广东、四川、江西、山东、河南等十多个省市先后选拔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

一些省市也制定了管理考核办法。然而,各地的工作进展还不够均衡,在确定教师和学生人选以及组织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抓紧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分配的老中医药专家,尽快确定导师和接班人。选拔工作必须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特别是对继承人的学业成绩、技术职称、年龄和专业服务年限等条件,不得随意放宽。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和调整,否则国家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同时,要

应注意避免师生之间的跨地区、跨专业现象。

如果确实有必要跨区域开展工作,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教师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并消除任何“名义上”的继承关系。

二、要认真组织认定的导师和学生签订继承协议,填写内容要求具体、充实、规范,不得敷衍塞责,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签署意见。各地应在4月30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协议副本提交我局审批备案。逾期不报告的,不列为**批规划指标。

三、各地要根据人民邮电(1990)3号文件和《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管理继承工作的考核办法,并报我局。我局还将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查和评估计划,确保人员培训质量。

四、为了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我计划在今年6月下旬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请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会议的细节将另行宣布。

五、全国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我局人事教育司(教委)负责,今后各地要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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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共五章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有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日期:1985-0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执行日期:1985-10-01 时..点击阅读

199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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