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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释义:第6条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09:18:02浏览150次

应如何解释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6条?《继承法》第6条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和遗赠权。《五六懂法网》的编辑会给你详细解释《继承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条释义:

【法律条文】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行使。

【释义】

本文是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与公民是否有行为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开展法律活动,并为自己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是具有一定年龄和正常精神状态的人,才能有明确的能力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根据人的智力发展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程序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了划分。无行为能力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是指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承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智力限制,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表他们表示接受继承和遗赠,并妥善保管应当继承的财产,保护他们的继承权不受侵犯。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在上述继承代理关系中,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可以在遗产的实际范围内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生活债务。在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的,该代理行为无效。只有当接受继承明显不利于无行为能力人和受限制人时,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他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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