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16:27:01浏览143次
《继承法》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给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自写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年份、月份和日期。
代表立遗嘱人写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写遗嘱,写明年、月、日,并由立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方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如果有几份遗嘱,以**后的遗嘱为准。
经公证的遗嘱不得因自拟、代理书写、录音或口头遗嘱而被撤销或更改。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在胁迫或欺骗下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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