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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2:14:11浏览107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兼顾双方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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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点击阅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和租赁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处理吗?

答: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租赁有争议,不能自行达成协议,或者经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二、问:离婚后,夫妻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共同租住公房?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可以出租:

(一)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且婚姻持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通过婚前借款投资建房获得的公房出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权利;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公房租赁权;

(五)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租赁房屋的权利在租赁房屋被拆除后已经取得;

(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共同投资建设或共同购买的房屋;

(七)一方将承租给本单位的房屋,退还给本单位或另一方的单位,另一方的单位调换房屋;

(八)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变更房屋;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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