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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一,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系列之四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6 20:09:02浏览140次

为正确实施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人民代表大会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具体适用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五六懂法网继承法》的以下编辑将为您详细介绍继承法的第四系列司法解释。

4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立的遗嘱仍然无效,即使他以后有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立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了几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如果有经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43.遗嘱继承或者附义务的遗产,可以履行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遗产的权利,请求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志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核心内容:

44.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知道有继承人而不能通知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45.遗产中应当留给胎儿而未保留的部分,应当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

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口头放弃继承权,如果我承认,或者如果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应视为有效。

48.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放弃继承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愿应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拥有权。

精华阅读: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点击阅读

50.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置后,继承人将不承认放弃继承。

51.放弃继承的影响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候。

52.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放弃继承,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接受遗产,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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