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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7 08:36:01浏览129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辜,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并合理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如果夫妻双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谁拥有财产,并且他们之间没有争议,离婚应按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劳动所得和财产所得;

(二)一方或者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双方从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五)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回乡生产补贴属于他们。

4.婚后获得的财产,由丈夫和妻子在不同的地方分别管理和使用,应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双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应当由一方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对另一方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予以补偿。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赠送的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待遇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归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管理的财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年后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

7.如果难以确定夫妻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出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核实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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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待遇也可以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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