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继承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2 15:27:02浏览154次
**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3月7日关于王某等人与王某某、朱某房屋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您的调查,王某某等人与王某某、朱某某发生争执的房屋,原是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母亲的灵柩。在那之后,王的姑姑立下了誓言。1937年,王一付了赎款。
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房屋原是王某、王bb、王xx的母亲的财产。仪式结束后,王一家支付了1937年的赎回款。解放后,该房屋确认为王某所有。在王某与孙某结婚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上述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当配偶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时,他或她应
获得对方的同意。
当王一家向孙西西征求意见时,孙西西明确表示,他不同意把房子给王bb,而且后来也没有在礼品簿上签字,所以礼物应该是无效的。不过,鉴于王bb已经掌管使用了很长一段时间,王a已经明确表示,他的子女也同意当时的历史情况。从实际情况来看,可以适当认定王a和孙西西的部分遗产和王bb的部分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双方的遗产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精华阅读: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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