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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机关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来源:年假作者:表梦丝 时间:2021-09-29 07:46:04浏览147次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法规认定为工作的年限,计入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年假;20年以上,年假15天。

第五条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职工依法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第六条新员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提供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当年年假天数按公司剩余日历天数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不享受年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累计事假超过20天,公司不按规定扣工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年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累计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五)各类休班人员。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再次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九条年假可根据公司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和员工个人意愿,集中安排或分次完成。

第十条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优先的原则。员工必须服从工作的需要和公司的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安排员工的休年假期。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员工年休假的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员工休假计划。

第十一条员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必须按照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在休年休假。公司鼓励员工因病或因公需要请假时,先申请年假。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车间)工作情况和年休假安排计划,与员工沟通后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单》(以下简称年休假通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年休假由ge审批

(2)经相关领导批准后,部门将年假申请表送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度假人员本年度的工作年限、休假天数、休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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