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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效如何确定

来源:年假作者:卜畅 时间:2021-09-29 15:31:05浏览75次

案例:

2021年毕业后,小赵来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量检查员。自2021年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以来,小赵从未享受过。由于工作的压力,小赵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2021年7月,小赵决定辞职。这时,他向公司索要未休年假2021年至今的工资。经过多日毫无结果的谈判,小赵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判期间,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抗辩,并声称它支付了小赵未休年假,的工资,但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后,法院支持小赵2021年至今在未休年假的薪酬请求,但不支持小赵2021年在未休年假的薪酬请求。

法官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期限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规定也是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时效和一般时效的法律渊源。目前“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因此,涉及追索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适用特殊时效制度,即所有未休年假人在聘用期间的工资报酬均可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提交人建议,如果工人离开带薪年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应该及时提出索赔。因为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否则被侵害的权利可能得不到救济。

相关法律知识: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工人应平等享有。为平等保障各类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条例覆盖各类用人单位,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从业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友希望将年假天数从最多15天增加到20天或25天。经过反复研究,有关部门认为年假天数应与中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年假;20年以上,年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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