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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享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年假作者:福欣然 时间:2021-09-30 06:22:08浏览78次

2021年2月,孙某加入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后,孙某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书面提交了辞呈,公司同意了。孙某办理辞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他从未休过年假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原因是: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造成了损失,所以拿不到停薪留职的报酬。同时,公司多次强调,只有在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能获得未支付的休假报酬。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获得无薪休假报酬。孙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上诉。

仲裁院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劳动者当年休全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单纯是指用人单位先与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包括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所有情形。食品公司以孙某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孙某未休年假的工资,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仲裁法院随后裁定支持孙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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