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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沛县法院法官刘伟?沛县人民法院法官照片

来源:投诉作者:佼谷云 时间:2021-12-12 10:02:21浏览149次

沛县欠债不还又出新典型100多亩水稻被强制收割

【沛县聊斋发布】

欠债不还又出新典型,100多亩水稻被沛县法院执行局强制收割!

“看,这一片都是被执行人的水稻田!”10月21日下午,当沛县法院执行局10名执行干警赶到安国镇张庄村附近,申请执行人魏某指着面前的一百多亩稻田向执行干警说道。

魏某与某农业有限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其一直向该公司供应饲料,合作一直很好。但自两年前开始,因某农业公司效益下滑,拖欠的11万元饲料款迟迟不能给付魏某,多次讨要未果后,魏某将该农业公司起诉。沛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某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货款及利息12万元。但判决生效后,某农业有限公司仍不履行,魏某遂向沛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后,沛县法院执行局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某农业公司的财产,发现除该公司租赁的办公场地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经过几次蹲守也没能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案件进展陷入困境。

“栾法官,我听说被执行人有将近一百多亩的水稻,咱们能不能执行了?”10月初,申请执行人魏某找到了案件承办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种植了百余亩水稻,申请强制执行。得到线索后,执行局迅速调查取证,确认了水稻所属确实为某农业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送达了查封水稻的裁定。

“未收割的水稻也是该公司的财产,当然可以执行!”

承办法官将这一情况在执行会议上汇报后,蔡冲副院长和张林局长当即做出指示:迅速制定执行方案,尽快将水稻收割变卖,偿还本案标的。经过两天的统筹和安排,由孙毅、曹辉两位执行“老将”带队,十余名执行干警同三台收割机、两台货车奔赴向被执行人水稻所在地。

为防止被执行人安排公司人员妨碍执行,执行局提前联系了安国镇派出所民警协助。车辆和人员就位后,当承办法官到某农业有限公司通知即将强制收稻时,却被告知“公司经理不在,我们管不了。”承办法官一边安排执行干警对收割现场布控,一边通过手机与索要到的经理电话联系,却一直无人接听。下午两点半,三辆收割机开始下田对水稻进行收割。

“你们凭什么割我们公司的水稻!”

三点半,始终联系不上的被执行人公司经理和几名村民拦住了正在收割的车辆,声称收割的水稻是几名村民所有,并试图纠集公司内的人员阻扰继续执行。突遇意外情况,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停滞。执行干警向村民和围观群众法律释明,被执行人因欠货款且长期未能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百余亩水稻。“你们可以提出异议,这也是你们可以向法院主张的权益。但水稻不能错过了黄金收割期,否则对双方当事人甚至案外人,都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100多亩水稻必须全部收割完毕。”经过干警的耐心解释,几位村民**终认可了法院的工作,不再阻扰执行。

随后的收割工作进行的很顺利,但100余亩的水稻一下午的时间不能全部收割完毕,眼看天色渐渐变暗,执行干警们只好先将收割并粗加工完的稻粒卸在货车里,拉到当地的粮谷加工厂进行称重和验粮并确定价格。直至当晚8时才将**批70亩水稻收割完毕。第二天一早,执行干警再次出动,将剩余的30余亩水稻全部收割,历经12小时的努力,本次执行共收获稻粒93680斤。

“这么没有信誉,以后怎么和你们合作!”

“欠别人货款,法院执行了你们公司都不给,这么没有信誉,以后怎么和你们合作!”之前曾租赁过某农业有限公司土地的王某全程目睹了法院执行过程后如此说道。他认为,无论是做人还是做生意,**重要的就是信誉。

“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必须讲诚信,有诚信。”承办法官在执行完毕后对某农业有限公司经理释明法理情理,“一次失信的行为,就算你现在用这一百亩的稻田也填不满人心之间的丘壑了。”

徐州中院法官沈慧娟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期间拒不自查自纠,有人失职渎职对其违法事实不核查,欺骗上级教育整顿组织。

【一】(2019)苏03民终437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依据部分故意枉法的事实证据:

法院查明事实**节采用了72万元收据作为证据。

该收据没有原件佐证其真实性,沛县法院依法明确不予认可。该证据不仅没有原件验证其真实,而且没有合同、账簿等应该具有的财务资料印证,又对两个涉案法律关系没有丝毫证明力。沈慧娟违规使用并在卷宗“加料”此证据,其用心就是为决意枉法裁判开篇行文。如果没有这个所谓证据,她没有办法展开下文,所以必须冒险使用这个证据。这也是为什么二审卷宗中仅出现一审这个所谓证据的原因。俗语“根不正,秧不正,结个葫芦歪着腚,”一个司法腐败判决书就此出炉了。

第二节采用的是赵某某一审陈述的虚假事实。

违背常理的虚假陈述,沛县法院依据证据、法理和生活经验依法不予采信,王曙光一方坚决不予认可。沈慧娟违法采信,并且是在一审明确依法否认的情况下使用,可见沈慧娟是明知枉法依然决意而为之。故意违背证据规则使用证据虚构案件法律事实。

第三节采用的是涉案三方债权债务转让情节的证据

。依据证据事实内容对王曙光一方是有利的。沈慧娟在法院认为部分来个“莫须有”的恶意臆测,田永给王曙光16万欠条有恶意。这个臆测还是在沈慧娟自己查明苗、赵知道16万欠条在王曙光手里,没有任何合情合理反应基础之上的。沈慧娟故意枉法仅此条就能坐实。臆测田某给王曙光16万元欠条有恶意,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为基础,她给不出这样认为有何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可以依法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该证据没有完整使用,沈慧娟还隐匿了苗、赵知道16万欠条在王曙光手里当时没有对其抗辩事由给予合理反应的事实。如果完整使用,很明显苗、赵抗辩16万元不是有给付内容的欠条而是押金的谎言就不成立了,所以沈慧娟为了枉法裁判就故意隐匿了自己查明的事实。(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就是使用这三个所谓证据虚构了该案基本法律事实,并作为枉法裁判依据。)

4、判决书三个认为(明理释法)部分。**个认为,就是三张合计为19万元的借条没有交付证据。王曙光在一审、二审明确告知法庭是现金交付,现金交付的原因,当事人之一是借款人的现金会计,借款人经营过程需要现金支付,诉讼对方对此无异议。作为法官依法理应该依法审理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基础证据真实有效。配合基础证据足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其它佐证证据,都被沈慧娟隐匿了。特别是一审证人是否出庭的情节告知了沈慧娟,沈慧娟极力阻挠,大耍法律流氓说“那是一审的事,与本庭无关!”目的就是把这条认为写在判决书上,达成其枉法裁判的目的。一审王曙光出示证人的证言并询问是否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田永和王曙光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证明苗、赵一方知道该债权债务存在。一审法官通过庭审认定了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并征求赵成武意见后,法庭认为证人已无必要出庭,才没有出庭。二审,苗某某承认王曙光和田永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以不是自有资金抗辩。王曙光给予了合情合理的答复,苗、赵均没提出异议。沈慧娟以交付没有证据否认王曙光和田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显是恶意虚假否认。王曙光一审还向法庭提供了五六个知情人名单,知道田永和王曙光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诉讼另一方对名单人员没有异议。如果沈慧娟没有枉法裁判的故意,是不会有此认为的。

5、第二个认为是建立在查明事实第二节之上的。沈慧娟把虚构的法律事实再简要的重复几句,**后得出的认为是:“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与田永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质疑,且均无证据佐证。”我咨询过几个律师,每当律师看到此句,都说法理逻辑混乱且有问题。

6、第三个认为,是毫无事实依据的恶意臆测:田某给王曙光16万元欠条有恶意。这个臆测足以认定是沈慧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依据之一。沈慧娟把自己查明的事实隐匿起来,再故意臆测他人有恶意,说明其极具恶性。配合不完整使用证据进行证据造假。足见其民事审判底裤肮脏。

7、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后一句话是:但其可依据借条直接向借款人田某主张权利。在本节文字中她已明确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又建议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说明她是明知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的,为了枉法故意而为之,目的是让败诉方转移诉讼实体,达成其枉法裁判的目的。

沈慧娟的违法事实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其是受不法利益驱使。作为法官明知枉法裁判依然决意而为之,把一审公正合法判决推翻,让一审法官无辜承担错案的后果。为了不法利益伤及基层法官的合法利益,危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给诉讼双方均带来诉累。这种无耻行径,正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

【二】沈慧娟为枉法裁判故意隐匿的证据如下:

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事实有

:1、直接证据即基础证据三张形成时间不同的合计为19万元的借条;2、申请人一方和田永资金往来习惯及其合情合理陈述;3、16万元欠条;4、涉案三方有过债权债务转让的事实行为情节,也间接证明苗、赵知道田永借过申请人一方钱的事实;5、向法庭提供的知情人名单;6、证人是否需要出庭情节等。以上证据不仅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直接、间接证据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的基本法律事实足以支持申请人一方的主张。

2、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事实有:

1、直接证据即基础证据16万元欠条;2、16万元欠条有形成的事实基础苗成朴提交的工商变更登记表;3、赵成武承认申请人拿到欠条后立即就告诉了他;4、变更欠条应给付属性没有证据佐证;5、申请人合情合理陈述;6、欠条在申请人手里,苗、赵无激烈反应,说明16万元欠条应给付的事实真实存在等,以上证据事实相互关联印证,足以证明苗、赵和田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

沈慧娟有拒绝挽救情节,足见其恶性。

申请人通过沈慧娟的反常事实行为早已觉察到她要故意枉法裁判,通过和她本人交涉及通过徐州中院监察处和信访室与其交涉,均未能依法阻止其违法违纪行为终止,造成其违法犯罪既遂。据此可以合理推定本案不是其故意枉法裁判的个案、偶案。

向我这个情况要不要投诉举报法官,或者说怎么投诉,有没有用

法院系统的投诉一般是拨打12368,有人接电话并做记录,或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网站上留言投诉。地方政法委或中央政法委的联系方式与地址无从获取,就没有去试过了。

但是,投诉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譬如我公司的行政官司一审没有开庭审理,我这个当事人和律师团队两方人马,在上诉状超过了全国平均22天的提交时间限期之后,每隔几天就连续不断地跟原审法院的主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电话联系,得到的答复几乎都还是千篇一律的:工作忙、会尽快把我方的上诉状提交给中级法院。

结果就是没有任何的结果,也没有任何的反应或反馈,基本上还都是无动于衷的,糊弄的态度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显然是口惠而实不至的。

律师在这方面实际上也是无可奈何得很。同样都是在法官的嘴皮底下讨生活,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比当事人方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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