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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法院投诉?深圳龙华谢剑文法院公告

来源:投诉作者:曾文成 时间:2022-01-04 23:56:04浏览139次

其心可诛举报深圳中院故意刁难国家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于2018年7月9日收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深检申诉赔复决(2018)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赔决(2018)16号刑事赔偿决定;2、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X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XXX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7403.24元;4、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X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91.13元。

因不服此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于2018年7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去国家赔偿申请书,此前,我们浏览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http://www.

szcourt.gov.cn

,找不到国家赔偿委员会电话,公开的仅仅只有一个总机号码075583535000,7月4日打总机问,几次都回答不知道有这个部门,后来又说,可以寄立案庭,由他们转交的。给了一个立案庭电话。上周,深圳中院对快递员说,不接收邮政以外的快递,连续几天去送都没有能进入法院。此前,从没有看到中院官方网站上公开说过邮政以外的快递一概不收,事实上我一直是就近寄圆通快递,包括深圳中院刑事庭涂平一法官和深圳龙岗区法院都收过圆通快递,从没有说不能寄圆通。只好请深圳的朋友代收后,再转寄EMS,7月30日深圳中院立案庭075583535495来电话说,她们不接受快递立案,必须本人来深圳,也不会转给其他部门,他们没有这个职责,如果丢了怎么办?问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电话是多少,她回答说不知道,你写总机就行,但快递员很明确说了,写总机号码,肯定就送不到。

下午再问总机,说不知道有不有国赔办,给了一个行政庭的电话075583535638,说要我去问,打通了,有一个女的接的,她说没有案号就不能接收材料,要先到立案庭立案,然后,我说检察院的复查决定明确说是要向你们中院申请,如果我在国外的话,难道一定要回国办吗,她说去问清楚再告诉我,然后说立案窗口还是坚持要自己去才能收材料,不能邮寄,我要她拿出不能邮寄申请书的国家规定,她说她也不知道,然后去问了一圈,我清楚听到她与同事在旁边说我,很恶心,非常恶心,有录音为证,十多分钟后,她才发现电话一直通的,马上挂了电话,再打来,说专门到立案窗口问了,给了我立案庭窗口电话075583535218说她是业务部门,也不懂立案窗口的事,要我去问,马上挂机。虽然还是下午四点,行政庭075583535638和立案窗口075583535218的电话都没人接了,很明显是故意躲我,故意刁难申请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高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难道深圳另立中央,深圳中院可以不执行**高法院的规定吗?如此刁难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企图拖过法律规定的一个月申请时限,其心可诛,请求上级法院纠正,并严肃处理!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法定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邱伯友检察长。

复议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林贻影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XXX因被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和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错误刑事拘留、逮捕而造成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和被侵犯财产权申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财产损失、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共计:X万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一直在长沙经营一家超市,遵纪守法,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1月3日办理杨文海非吸案时,在毫无任何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将赔偿请求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并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批捕,2016年11月24日被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逮捕,2016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4日,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17年12月1日向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复查,于2018年3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龙检刑申复决定(2018)7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2018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深龙检赔决(2018)16号刑事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深检申诉赔复决(2018)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决定: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赔决(2018)16号刑事赔偿决定;2、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X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XXX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7403.24元;4、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X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91.13元。

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存在以下重大错误: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称赔偿请求人“共被羁押26天。”,这个计算时间有错误。事实是:北京时间2016年11月3日下午二点,龙岗公安和长沙县路口镇派出所的多名警察就到赔偿请求人上班的地方将赔偿请求人戴上手拷带走,当晚即关押在长沙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间应是27天,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必须是27天,而不是原赔偿决定书写的26天。此事实在案卷材料里可查,长沙县公安和路口镇派出所也有记录,请贵院查明核实。事实上,深圳龙岗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承认赔偿请求人于2016年11月3日被龙岗公安违法拘留并失去人身自由这一事实。复议机关以龙岗公安提供的拘留证时间是11月4日为由,顽固坚持减少一天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的精神看,公安机关在大庭广众面前将无辜的公民,戴上手拷押上警车之日起就已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毫无疑问已经严重侵犯人身权。复议机关称拘留证日期是11月4日所以只能从11月4日算,事实上,龙岗公安、检察机关一直就是无法无天、胡作非为,违法拘留、逮捕二十几人,这些法律手续都是事后做假补的。本案同样情况的被拘留、逮捕的二十几个无辜公民的家属无数次要求公安寄发拘留、逮捕通知书,绝大多数均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证。假如龙岗公安一直不填写拘留证,难道就白关了吗?假如龙岗公安故意把拘留时间填为2026年,难道赔偿请求人反而要向龙岗公安赔付偿几百万吗?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缺乏具体方式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称:赔偿请求人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X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我们与赔偿义务机关电话协商过,他们认为复议机关并没有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此案承办单位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在电视、报纸和网络上发过大量的新闻,在赔偿请求人生活工作的圈子里,也是人尽皆知,此事件对赔偿请求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侵权行为包括深圳市龙岗公安侵权报道的深圳电视台、报纸、微信公众号、各大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目前能查到的主要有:

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报纸:深圳特区报、珠江时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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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以上发布过的侵权报道的全部媒体上发布道歉文章,澄清事实,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于赔偿请求人是一个超市老板,诚信守法是生存之道,因为冤案未雪,整日愁眉苦脸、悲愤难忍,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外,社会评价极大的降低也直接影响生意,面临生存危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到长沙向赔偿请求人超市所在单位、机关、社区、街坊逐一澄清事实,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此案对赔偿请求人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侵权就应有救济。

1.深圳市龙岗公安办案警察曾经承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因此案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项:

1、在被深圳龙岗公安机关非法关押的一个月时间里,赔偿请求人经营的超市不得不关门停业,没有营业额,房租必须照样付。而且因无人照管,造成大量食品变质过期。此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之多。

2、在走出看守所后很长一段时间也由于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压力,经常噩梦连连,神情恍惚。根本无力工作,经常进出医院,一直以来都患有严重的神经衰弱和轻度抑郁。因此案造成的医药费在陆仟左右。

3、家人在赔偿申请人被关押的日子,因请委托律师等事项,往返深圳多次,其中造成的车费损失在伍千元左右,误工损失和律师等费用壹拾叁万元。。

4、后续的维权成本:赔偿请求人被取保候审后,为洗清冤屈,无数次向各级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党和国家领导人控告,申诉,和呼吁,仅**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高级检察院八十多名领导,每人全部接到短信和电话达五十多次。此案到现在已过去近两年时间,对赔偿申请人的有罪无罪尚没有一个绝对的定论。长时间的陷入司法程序,给赔偿请求人和家人造成的心理恐惧和伤害是巨大的,而龙岗公安和检察机关一系列的知法犯法,枉法裁判行为一次次的对赔偿请求人和家人造成了更大的精神的损害,也越来越加重了我们的维权成本。

5、在取保候审一年之多的时间里,深圳公安检察机关都以请求人为“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进行称呼甚至威吓,公安机关相关办案民警在电话里都称“他们公安机关就是认为你有罪”等之类的判语,检察机关也说“你现在还是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不配合他们的工作的话,他们是有权再次把你收监”等等之类的话,因此虽然请求人人在监狱外,精神上和心灵上却一直被他们牢笼,给请求人造成长时间的心里恐惧和巨大的精神压力。案发到现在赔偿请求人不敢面对同学,亲友,同事,给请求人的人际关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6、因为深圳龙岗公安、检察机关对请求人的非法刑拘及定罪,剥夺了请求人“投资受害人”的法律主体。造成请求人对自己的投资损害没法主张法定的权力。造成请求人五十多万的投资款至今没有着落,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关于以上情况的损失:深圳市龙岗公安办案警察于2016年11月3日在长沙面对赔偿请求人对他们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胡乱抓人的质疑当着赔偿请求人和长沙的警察承诺过:“如果他们抓错人了,与长沙公安无关,由龙岗警方赔偿赔偿请求人一切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再次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前述这六种损失的情形给予明断,还请求人一个公道。

2.有侵权就应有救济,谁造成的损害就由谁予以赔偿,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多年前,国内已经有省高院下发文件支持。

有侵权就应有救济,谁造成的损害就由谁予以赔偿,这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称“赔偿请求人XXX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事实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在2015年8月6日印发《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浙高法办〔2015〕48号),其中:“十二、关于其他直接损失的协商问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何谓直接损失,**高法院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往往要求赔偿律师费、多年申诉上访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此,在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协商确定适当赔偿金额,将其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以促使受害人服判息诉。”这个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的文件,同时抄送:**高法院赔偿办、省委政法委办公室、省检察院控申处、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省安全厅法制处、省监狱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而**高法院赔偿办收到此文件已经三年,并没有提出异议,充分证明**高法院默认了这个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过去三年里,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都是按这个文件的精神,将赔偿请求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全部纳入赔偿范围。我们相信,只要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湖南人并不比浙江人低人一等,所以要求参照这个文件精神给予赔偿财产损失、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如果公民人权遭受如此严重的侵犯,连财产损失也得不到赔偿,将严重挑战法治原则,这是公然和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社会目标背道而驰的。赔偿请求人面对深圳公安、检察黑恶势力故意枉法制造冤案、侵犯人权暴行,坚决维权到底,坚决与他们血战到底,以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与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都不能给我们公平正义,你不给我说法,我就一定会给你说法,我们一定要让作恶者付出惨痛的代价。

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贵法院纠正错误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在法院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深圳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1.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

2.授权委托书

3.XX、XXX身份证复印件

4.侵权报道图片

赔偿请求人:

2018年7月18日

小人物维权难之在深圳劳动仲裁

公司介绍:注册地址所在地是深圳的龙华区,实际办公地点在深圳的龙岗区

事件背景:

我是在2019年4月入职,到2020年2月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的时候,所入职的部门负责人跟我说,每月月底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解除合同原因:

在工作期间,公司有5次记录拖延到第三个月的月初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过分的一次是,2019年12月的工资,直接拖到2020年2月10号才发(2020年1月17号开始放假,2020年2月3号已经开始全员网上办公;发工资的2月10号,是实际复工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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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

2020年3月13号

,直接去了龙岗区的人力资源局(龙岗区龙翔大道8027号),打算直接线下递交劳动仲裁的资料,没想到到了之后,1楼的保安直接让打电话问龙岗区的相关工作人员。

结果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要到公司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区去申请劳动仲裁和递交材料。

那时我就懵逼了,因为我在网上明明看到,很多人说只要去公司的实际经营(办公)地所在的区域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就行。现在怎么不行?(踢皮球,呵呵)希望有懂的朋友可以解释一下

既然龙岗区不接收,那就继续打电话(龙岗区的工作人员提供)去龙华区问问,然后龙华区的工作人员语气跟态度不大友好,也不大耐烦,说:他们不接受线下直接递交资料,需要

到“深圳人社”的WX公众号上面的“E仲裁服务”去

网上预约

,他们初审通过后才可以线下递交纸质材料(没有说具体怎么操作,问多了就听出了很不爽的语气)。(后面在dou音上有人说可以在“粤省事”的公众号预约也可以)

备注:

提交预约申请后,一个工作日才有反馈结果;线下递交纸质材料需要提前2个工作日预约(还必须是在所谓的“深圳人社”走流程才知道)。

我就无语了,在深圳市的人力资源局的官网上,根本没提到这个流程。换句话说,根本就没有向劳动者展示出一个完整清晰的劳动仲裁流程。(**离谱的是,2015年的信息,其中有了变化,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更新)

再看看龙华区人力资源局的(2017年的信息)

我就不明白了:更新一个信息很困难吗?!这可是服务部门的门户网站,一个不及时更新就能让人浪费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

让广大劳动者的维权道路更加漫长

!!!

接着,所谓的“E仲裁服务”功能设计更是让人暴躁:

注意:

如果选错了区域和管辖机构,得初审结果出来才知道自己有没有选错。选错了的话,要修改后再提交一次申请,重新排队等待初审(一个字:拖)

2.填写自己(申请人)的信息,如果提交过一次,第二次填写,还需要自己亲自手打“身份证上的住址”。就不能记录上一次的填写?有变化的话申请人自己不会更改?

我个人觉得:要么直接全部线上填写和递交资料,要么允许线下直接递交资料。现在这样子的流程(划掉,有等于没有)和程序,

方便了官方工作人员,却增加了要维权的劳动者的负担。所谓便民(不存在的),就算了吧。

(2020-3-17更新)

2020年3月16号

,被申请仲裁的公司的辖地仲裁委员会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明天去递交申请材料,**好能亲自到场递交,邮寄的话会很麻烦(后面有解释)。然后约定了3月17号上午现场递交材料。给我打电话的工作人员还很耐心地跟我说了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随后我再去“E仲裁服务”查看一下进度,结果发现案件状态是:网上初核不通过(第二次了。前面一次是因为选的辖地仲裁委员会不对,被打了回来,但是已经修改并又提交了过去)。

我叒修改和检查了一次再提交过去,接着打电话去辖地仲裁委员会这是怎么回事。结果那边跟我说:不要管这个了,这个没多大问题的。(???感情这程序只是用来通知一声仲裁委员会有人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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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号

,九点半刚准备出门,辖地仲裁委员会主动打电话过来问我什么时候到,我回复说大概10点40。

10点30到(现场大厅只有我一个来交材料的),一个中年阿姨工作人员让我先给她看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接着根据上面的问了我几个问题(有个问题跟我纠缠了很久,结果发现是她自己没看清楚)。

然后她跟我说了《仲裁申请书》上面几个需要修改的地方:

1)申请人的地址是写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而我写了租房的地址;

2)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要跟工商登记的地址一致,而我在注册地址前面加了“广东省”(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是“深圳市”开头,没有“广东省”);

3)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不需要加“广东省”(加了也没问题,我就不修改了);

4)**后一页的日期写递交材料的当天日期(我写了打印出来的日期)。

而且,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原件大小的复印件,放大或者缩小的身份证照片是不可以的(工作阿姨现场帮忙扫描打印了一份)。

修改好之后,还要手写填写两份表格(各一份):《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跟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局官网下载下来的《确认书》不一样!!!

)和《证据清单》。

填写好之后,摁指印:《仲裁申请书》修改过的地方和签名(两份都需要)、《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签名(这个貌似要,记得不大清楚了)。

接着,另一个年轻的女工作人员打印了一份资料清单给我签字。签完字,就当场直接给了我《受理案件通知书》和2份告知书。(说好的5天出是否受理的结果呢???)

询问了一下,得知:大概2~3星期后会有人电话通知去领开庭通知(要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亲自去领);受到疫情的影响,开庭估计要排到五月了。

至此,前期立案步骤完成。

(2020-3-23更新)

2020年3月23号

,仲裁委那边打电话来说要先联系被申请人,说什么要给被申请人

十个工作日

的准备时间,然后才确定开庭时间。

(2020-3-28更新)

2020年3月26号上午

,收到短信通知我去领开庭通知书,拖延症发作,没去。

晚上查自己的社保时,发现被申请人在2019年4月~6月都没给我交“五险一金”,意外“惊喜”。

2020年3月27号

,去仲裁委领开庭通知书,4月21号开庭。

感觉工作人员不是很专业,我说我要增加仲裁理由(被申请人不交社保)和证据材料(社保缴费记录),说了好几次,接待我的工作人员都一脸懵逼,还翻了好几次我的申请书。不知道是我表达能力太差,还是她不清楚/记得我写了什么。

我还吭哧吭哧在那里手写了一份新的申请书(只是写了新加的理由和诉求),结果她发现除了事实和证据以外,我的诉求跟前面那份一样,就转身去问其他人,告诉我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就行,一式两份。到时再在仲裁庭上说明仲裁理由就行。

然后我还得跑去外面打印材料,再回去填一份新的证据清单,才算告一段落。

(2020-4-8更新)

2020年4月7号下午

,被申请人联系了仲裁委那边,让仲裁委联系我,问今天下午能不能去仲裁委那边协商。我说没时间,然后跟仲裁委约定明天下午两点半过去,坐下来跟被申请人谈。

2020年4月8号下午

,依约按时到了仲裁委,但是等了十几分钟,才有工作人员带去会议室。工作人员还问我被申请人有没有联系我,我回答没有。

等到3点,被申请人还没人过来,工作人员打电话去问,才知道是被申请人的前台昨天的神操作:**次打电话给仲裁委约我;第二次打电话给仲裁委咨询问题,居然没问仲裁委有没有跟我约好时间(仲裁委也没主动说,以为被申请人联系过我)。生气,浪费我的时间。直接在电话里说让被申请人的HR把协商方案邮件发给我,不然就等仲裁。呵呵,不靠谱的公司!

(2020-4-11更新)

2020年4月9号

,在我的坚持下,被申请人把1月、2月的工资计算详细发邮件给我(3月发的,但是我认为发的不足额),我发现:

1)法定的元旦一天假、春节三天假、线上办公的一周五天、因疫情影响而延长的三天(只算2天),全部按照远低于底薪的所谓“补贴”来算;

2)因疫情影响而延长的三天中,1月31号那天不算工资;

3)因为被申请人在1月17号就开始放假,比法定的春节假提前一周,我也在仲裁申请书里要求:按照正常上班时间,支付假前不上班的这个星期(1月18号~1月19号)的工资。被申请人没有计算,也就没发这部分工资。

2020年4月11号

,因为我在邮件中坚持主张我的要求,有什么问题被申请人要通过邮件联系。被申请人就没回复了。当做它们要跟我仲裁了,那就等开庭。

(2020-4-22更新)

2020年4月21号

,我按时到了仲裁中心,但是过程

很不愉快

1)先说按劳动合同(上面当时写的基本工资,是远低于承诺的底薪的,是个大坑)计算法定节假日和疫情延长期间的工资;

2)说到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发工资,她又说当时你不书面提出,就代表默认接受;(违法事实不可以追究?那法律写出来只是看的?)

3)我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来衡量被申请人不按时发工资的违法事实,她又说按照实际发生的事实来判决,网上那些说法不可靠,法律也只是参考。还抠字眼说我写的“经济赔偿”跟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是两回事。

她还说深圳这边春节延长放假的工资计算,是有什么意见规定的。我就问那个意见具体叫什么,我上网查查。她又不出声了。

我烦了她,让她解释《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例,她还态度很不爽地怼了回来:我没义务给你解释。然后继续和稀泥“劝”我和解。

开庭仲裁:(约定下午两点半开庭,我按时到了,仲裁中心才慢悠悠开始上班,被申请人的“代zhao表ya”也迟到了十多分钟)

就一庭审,先说开庭规矩,双方当事人同意了再继续。

接着就是那个“仲裁员”问,双方当事人回答。整个过程花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没什么营养。

结束,庭审记录签字,回去等结果。

体验:别对仲裁抱太大的希望,也别期待“仲裁员”的水平有多高。

(2020-5-20更新)

2020年5月15号

,下午4点左右,我仍然还没得到任何叫我去领仲裁结果的电话。我只能主动打电话过去问。那边就说我们出结果了,刚好要打电话叫你过来领,云云。我就在电话里质问那边:我的仲裁申请是3月17号受理的,到今天已经超过45天了,也超过了合理延长期限的15天,你们要给我合理解释!

那边支支吾吾,先说电话不好听不到我说话,挂掉电话,过了好一阵才主动打电话回来,我又重复质问了一遍,那边就说疫情期间案子排满了,你要理解……还说明天你来领仲裁结果,有疑问我会跟你解释(结果发现此人骗人,呸!)……

2020年5月18号

,因为15号是周五,只能到这天上午来领。结果那个所谓的“书记员”和“仲裁员”不见了人,是另外一个完全不认识的人来给我仲裁结果,还说不见了的两个人去上了厕所(呵呵!)

仲裁结果判决黑心公司补800多块的工资差额,

经济补偿判定不成立

,原因是疫情期间,延迟发放工资是可以理解的(19年12月的工资,20年1月18号放假,放假的那时候全国戒严了?!遇节假日提前发工资的法律规定是白写的,还是

睁眼说瞎话

?!)

想去法院起诉,打电话过去问

龙华区人民法院

,要填一大堆的资料,

打印出来后扫描

再在网上申请和上传资料扫描件

,法院审核通过后才能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不接受直接去法院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起诉

!!!那个男接线员的语气还很不屑,一副爱走不走流程的口气!

再在网上查,快则三个月,慢则六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结案。

瞬间放弃。那些钱就留给他们买guanc,祝他们升官发财!

品牌房企:欺诈售房,质量低劣,两套千万别墅,双双被判退房、退款、退息、赔偿——事发深圳懿花园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粤湾律师联盟首席律师

主攻:重大疑难房地产案件

这是少有因开发商欺诈售房,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实现正常居住目的,判决开发商退房的案例!

面对强势的开发商,信荣团队代理购房者历经磨难,不屈不挠,竭尽全力,不辱使命,为客户实现了应有的法律正义,为自己铸造了又一个案例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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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两套联排别墅为样板房,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懿花园,系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和黄深圳)开发。

2018年7月6日、18日,邓某、王某与和黄深圳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分别为1250万和1590万;

2018年8月22日、11月9日、两套别墅过户到邓某、王某名下;

2018年11月底,邓某、王某发现两套别墅存在白蚁,督促和黄深圳检测处理,和黄深圳迟迟未能处理,无奈委托律师致函督促;

2018年12月23日,和黄深圳做开拆检测消杀处理,因施工导致别墅无法居住,邓某夫妇被迫先后住酒店、租房居住,王某被迫回老家暂住,回深后租房住;

2019年1月1日,和黄深圳委托第三方出具两套别墅检测报告《白蚁防治方案》显示:别墅多处存在大蚁巢,蚁龄超过3~4年以上,多处发现蚁路蚁屎,并伴有大量活蚁,开拆现场白蚁泛滥,恐怖至极,令人毛骨悚然!

《白蚁防治方案》内容

胆小者,勿点击!

开拆过程中,邓某、王某从施工人员处得知两套别墅售房之前就曾发现大量白蚁找其消杀维修过,并出示了当时拍摄的现场视频、照片、与和黄深圳工程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和黄深圳工程部负责人指示施工人员做掩盖处理;

此次白蚁消杀拆装施工单位负责人告知邓某和黄深圳费用预算过低,“拆的越多,亏得越多,所以不想多拆,不想再多的更改,都是其自己掏钱!”

2019年6月12日,和黄深圳消杀施工完毕,要求邓某、王某重新验收,因仍然存在大量质量问题,邓某、王某拒绝接收;

涉案房屋除严重蚁患,还存在电闸持续跳闸须重新挖墙布线、排污管道、下水道被水泥凝固堵死,恶臭难闻,排水系统障碍、房屋漏水等诸多严重质量问题;

因和黄深圳迟迟不能解决问题,态度强势,邓某、王某先后向住建局、消委会投诉,**终投诉无果,和黄深圳不接受消委会调解;

2019年9月18日,邓某、王某全权委托笔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和黄深圳欺诈售房、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历经近一年、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目的为由,要求和黄深圳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直至一审诉前,邓某别墅仍呈施工场地状态,布满建筑垃圾;起诉后,邓某、王某仍发现别墅内有白蚁在飞;

起诉后,直至目前,涉案别墅

2019年10月31日,施工人员得知邓某以其提供的微信视频照片、与和黄深圳工程部负责人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和黄深圳,威胁邓某不能声张,邓某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

邓某住酒店、租房期间,妻子检测出乳腺癌、甲状腺癌,往返于酒店、租住房屋、医院,同时还要与和黄深圳交涉白蚁消杀、房屋维修,起诉维权......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愤慨及恻隐之心使然,笔者撰文《和黄深圳卖别墅:白蚁成灾,吃空家具,密密麻麻,场面瘆人!》、《和黄别墅:“白蚁+劣质”,反复拆装,千万别墅买主被迫带病住酒店、吃快餐!》揭示事实真相,并代发《我们的血泪史—深圳和记黄埔地产是如何坑害我们的!》在本公众号(后两篇因下段所述和黄深圳投诉后表示删文即可撤回投诉而删除,谁知至今也没撤回投诉);

2019年12月19日,和黄深圳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笔者歪曲事实,用舆论干扰司法公正,文章对其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并上纲上线控指信荣律师团队“一贯偏向使用操纵舆论的手段影响判决,有悖社会主义法治”,深圳律协立案并因诉讼中止调查。

(笔者预测本文发表后,和黄深圳还会投诉,随之去吧,只是如实记录案情经过,是否构成违规,相信律协会自有明鉴)

2019年11月30日媒体报道

和黄深圳辩称:没有欺诈,房屋可以正常使用,邓某、王某无权解除合同

就邓某、王某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诉求,和黄深圳辩称售房前不知晓有白蚁,不存在欺诈售房,白蚁问题的发生纯属意外,邓某、王某已接受整修维护方案,现已经消杀维修完毕,房屋可以正常居住使用,欺诈合同只能申请撤销,不能主张解除,要求驳回邓某、王某诉讼请求。

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逾期付款、质量缺陷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构成欺诈,没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安居目的,邓某、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原文):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及白蚁防治方案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白蚁的情形,但其未如实告知原告,构成欺诈,被告存在缔约过失。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案涉房屋部分下水管道、排污管存在堵塞的现象,存在定的瑕疵,但可通过维修等予以解决,不能据此视为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案涉房屋具有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的情形或房屋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购买房屋是普通民众的重大事项,白蚁对木质家具破坏力巨大,难以根除,房屋是否存在白蚁足以对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及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

被告隐瞒案涉房屋存在白蚁的情形,存在缔约过失;且案涉房屋存在白蚁老巢,且蚁龄在3-4年以上,至今未除,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无法实现原告“安居”的合同目的

。综上,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合同已解除,由此衍生的其他从合同当然一并解除。

2020年7月4日一审判决:

1、解除邓某、王某与和黄深圳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由此衍生的其他相关协议;

2、被告和黄深圳承担涉案房屋重新过户至被告名下的全部交易税费;

3、被告和黄深圳赔偿邓某装修损失费8万元;

4、被告和黄深圳支付邓某购房款1250万及一审起诉之日止利息737239.58元,支付王某购房款1590万及一审起诉之日止利息854460.42元;

5、被告和黄深圳分别支付邓某、王某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损失375085元、238585元;

6、被告和黄深圳承担邓某、王某搬离案涉房屋后的物业管理费;

7、驳回原告邓某、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20类常见房地产纠纷及其裁判规则

二审法院:构成欺诈,且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邓某、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原文):

关于和记黄埔是否存在隐瞒涉案房产存在白蚁的事实及邓某、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邓某、王某提供的视频证据,可以认定和记黄埔在2016年已经知道涉案房产有白蚁问题并且做过消杀,在2018年5月又发现涉案房产有白蚁问题,但并未做消杀仅指示装修人员做遮盖处理。邓某、王某与和记黄埔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分别是2018年7月6日、18日。和记黄埔在签订合同前即已经知晓涉案房产存在蚁患且没有进行彻底消杀处理,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将情况披露给邓某、王某系故意隐瞒房产的真实状况。和记黄埔称2019年8月开始邓某、王某已入住及使用涉案房产,并称房屋管道堵塞及电闸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但和记黄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邓某、王某已经就涉案房产的消杀维修工作进行验收后同意接收并实际入住。邓某一审提交的涉案房产2019年11月房产的照片和2020年5月的现场视频显示在一审立案后,房产还有白蚁存在并且装修整改未全部完成,涉案房产不具备正常居住条件。结合涉案房产在已经做过消杀后在2018年又存在蚁患和其他质量问题的事实,及王某至今在外租房居住的事实,一审认定涉案房产已不适合居住,邓某、王某无法实现安居的合同目的,有事实基础。涉案合同属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解除的情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邓某、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和记黄埔二审期间申请现场勘验和鉴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涉案房产无法实现正常居住目的的事实,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购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计算有误,应以本金1250万元、15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2021年1月13日二审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和黄深圳承担重新过户税费、支付邓某、王某购房税费、承担邓某、王某搬离后物业管理费判项;

2、变更一审判决利息判项为:和黄深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某、王某购房款各1250万、1590万元及利息(应以本金1250万元、15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经核算两案利息已超过300万!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和黄深圳有多起深圳懿花园涉诉案件,如(2018)粤03民终1460号案《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江国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25097号案《冯云川与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问题集中在质量问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方面。

信荣说:恶意欺诈+质量低劣,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1、关于是否存在恶意欺诈,和黄深圳一直予以否认,所幸白蚁消杀施工人员向邓某、王某出示了售房前和黄深圳指派其消杀处理的微信视频、照片、聊天记录,并被邓某翻拍录制作为核心证据递交法院,在此提示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要提高证据固定的意识;

2、虽然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解除合同,但判决依据略有不同:一审判决认定和黄深圳欺诈但房屋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白蚁至今未除,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无法实现原告“安居”的合同目的为由判决;二审判决认定和黄深圳不但欺诈,而且房屋质量低劣,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3、并不是所有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都有权解除合同。房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三个情形∶"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和介于该两者之间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房,更不能解除合同;

4、就欺诈可否解除合同的问题,诉前笔者曾详细研究并撰文《实务|欺诈,可否“解除合同”,追究欺诈方“违约责任”?》,本案结果证明该文观点是正确的,即: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因欺诈构成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发生撤销权和解除权竞合,受欺诈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追究欺诈方缔约过失责任,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追究欺诈方违约责任;

5、与开发商打一手房欺诈、质量退房历来艰难,胜诉率极低,本案因证据资料散乱,仅梳理案情、与委托人沟通已经耗费了笔者大量时间精力,看到邓某爱人癌症遭遇,出于对其怜悯、对和黄深圳的愤慨,笔者既要准备诉讼文案,还要替客户修改陈情书《我们的购房血泪史——深圳和记黄埔是如何坑害我们的?!原告邓某——一个硬汉子的无助与无奈》、《以朝圣心态,迎接公正判决的来临;以正义之剑,惩罚世间奸商——和黄深圳!——我被深圳和记黄埔欺骗购房的悲惨经历!》,每每加班到夜里一两点,可谓呕心沥血,自认为是一位有职业道德有情有义的好律师,没想到二审判决胜诉后,律师费又发生了争议,而此时此时,市律协对和黄深圳针对笔者的投诉还在查处中,我的助理因此投诉迟延办理实习证三个月,我本人也因此不能转所实现新的执业规划——一声叹息,知与谁同?只缘自己代理案件过于感性,入戏太深!

信荣团队深圳总部地址:深圳平安金融中心10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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