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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法院投诉热线?贵池区法院投诉热线

来源:投诉作者:镜嘉茂 时间:2022-02-12 13:40:48浏览159次

实名检举西安市灞桥区公检法

检举人/受害人:王文博,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灞桥区田家湾村。

被检举人: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十里铺派出所警察王飞

被检举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苏涤

检举人因王园博等五人寻衅滋事而被殴打致伤,其中三人已经被判寻衅滋事罪。但由于办案警察王飞、检察官苏涤的包庇,共同犯罪人杨凡、王贝却逍遥法外。受害人特对浐灞区公安局王飞、浐灞区检察院苏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乱纪行为揭发检举。

检举事项:

1、办案警察王飞行政不作为,存在明显的渎职、懒政行为,既未及时到案发现场收集案件线索,也未积极立案侦查,甚至犯罪人身份也要求受害人自己查询。

2、办案警察王飞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虚构自首情节,包庇犯罪,使得罪犯得以从轻处罚。3、办案警察王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监控视频清楚明了反映该共同犯罪案件情节的情况下,王飞无视党纪国法,虽经受害人及代理律师多次说明,仍旧包庇杨凡、王贝二人,实际上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办案检察官苏涤,在明知杨凡、王贝二人系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经受害人及代理律师多次说明,在监控视频还原事实清晰了然的情况下,仍然拒绝补充侦查或责令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包庇犯罪,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5、办案检察官苏涤滥用权力,无视事实,对于受害人有权要求抗诉的案件拒不抗诉,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寻衅滋事案件基本的事实与经过。我叫王文博,是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灞桥区法院作出(2019)陕0111刑初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黑恶势力殴打致伤,却因办案警察、检察官包庇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无处申冤。2019年1月24日晚,在我经营的串串店中,王园博、王立、王贝三人聚餐并喝了2斤多白酒。当日23时许,王立抢在王园博之前结账,王园博因未能由自己结账而辱骂服务员,我作为店主进行了劝阻。王园博怒气冲冲,声称要整治我,说这里是他的地盘。王贝则威胁说要让我开不成店。随即,王园博打电话给杨凡,让叫几个人来打架,在杨凡的组织下,另外两名同伙赵博超、魏栋一同前来。他们三人到店里之后,杨凡同王园博,王贝,王立四人谋划之后,由杨凡,王园博走到门口先辱骂,威胁我,我问你们骂谁,杨凡就说骂我直接过来攻击我,杨凡先动手将手中烟头直接砸到我面部,接着杨凡抱起吧台收银打印机声称要砸死我,随后王园博、杨凡、赵博超、魏栋等人一起对我进行了殴打,直至我被打倒在地,无力站起。当时,我姐姐王文丽也在店中,想要阻拦四人的暴力行为,而王贝则协助四名暴徒锁住我姐姐王文丽的咽喉,阻拦我的家人对我的救助。显而易见,这是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行为。六人之中,除去王立稍有劝阻,王园博、杨凡、赵博超、魏栋、王贝等五人的犯罪情节,均有监控视频录像,也有我伤情鉴定的报告为证。

二、办案警察王飞、检察官苏涤在案件处理中存在滥用职权、怠于履责、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情形。在我被殴打致伤,依照鉴定结果以及法律规定理应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经办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却罔顾事实,互相推诿责任,无视**基本的公平正义。1、办案警察王飞存在明显的渎职、懒政行为。(1)2019年1月25日0时许,受害人家属报警之后,即使受害人已经伤至住院的情况下,办案警察也并未认真收集并保存犯罪证据及线索。

(2)受害人出院后,几经催促,办案警察才进行立案,但是却称没有线索,无法将罪犯抓捕归案。

(3)受害人于是多方打听求助,替公安部门代为获得罪犯信息的情况下,办案警察才将其中三人抓捕归案,另外两名行凶者则不闻不问,此时已经距离受害人被殴打将近3个月。

2、办案警察王飞弄虚作假,虚构自首情节,包庇犯罪,使得罪犯得以从轻处罚。

(1)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达到该目的,办案警察王飞在王园博等三人并无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弄虚作假,虚构自首情节,其行为已经明显属于包庇犯罪。

(2)即使从王园博等三人在案发后3个月之后才被抓捕这一情节来看,根据一般情理,也足以知晓,这一情况存在明显的漏洞,自首行为不至于等待3个月之久才做出。可见,办案警察王飞包庇犯罪的事实昭然若揭。

(3)证人何嘉辉系结账的服务员,属于直接的目击证人,但是办案警察王飞拒绝记录何嘉辉的证言,理由是何嘉辉只有17周岁,证言不必进行记录,这与法律规定严重背离。由此可见警察王飞对于该案罪犯的包庇。

3、在监控视频清楚明了反映杨凡、王贝存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情况下,办案警察王飞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无视党纪国法,虽经受害人多次说明,仍旧包庇杨凡、王贝二人,实际上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在监控视频中,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王园博等四人对受害人施暴时,王贝勒住了我姐姐的喉咙,阻拦我姐姐对我的解救,这显然属于共同犯罪。王贝因寻衅滋事畏惧刑事处罚而潜逃在外,但警察王飞却称王贝外地务工,无任何刑事责任,无需讯问。

(2)监控视频中,杨凡明显地存在动手打人的行为,但是办案警察王飞却视而不见,甚至意图通过截图的形式,断章取义,隐瞒真相,来达到其包庇杨凡的目的。

(3)从情节上来看,主犯王园博打电话叫杨凡来打人,杨凡纠集了赵博超、魏栋二人一起。现赵博超、魏栋二人被判寻衅滋事罪,但是情节明显更加严重的组织人杨凡不但逍遥法外。更加荒谬的是,打人者杨凡甚至被允许以证人身份进行作证。

4、办案检察官苏涤,在监控视频还原事实清晰了然的情况下,明知杨凡、王贝二人系共同犯罪,且经受害人及代理律师多次说明,仍然拒绝补充侦查或责令公安部门补充侦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可见其包庇犯罪实属故意,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检察官苏涤作为公诉人,十分清楚法律规定,但是,其在监管视频还原杨凡、王贝也参与共同犯罪这一事实的情况下,有权力补充侦查或者责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却将责任踢给公安部门,以公安部门未提交相关证据及认定为借口,罔顾事实,拒不行使侦查或者责令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权力,放纵杨凡、王贝等共同犯罪人逍遥法外。但是,根据派出所分管领导给受害人的说法,是检察官苏涤根据法律判断,认为杨凡、王贝无法律责任,因此不应侦查。而根据办案法官程东风的说法,因为检察官苏涤未将杨凡、王贝的相关材料送交法院,所以无法对杨凡、王贝的行为进行审判。公检法三机关**后形成互踢皮球、推诿责任的状况,而苏涤作为检察官、公诉人,应当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基本的审查,但是其却罔顾事实,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2)作为直接目击证人的何嘉辉,因系负责结账的服务员,清楚知晓案情,而经过受害人一再说明,检察官苏涤仍然拒绝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严重背离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检察官苏涤与警察王飞存在显然的串通,共同对该案罪犯进行了包庇。

(3)办案检察官苏涤滥用权力,无视事实,对于受害人的抗诉申请以时效为由进行拒绝,实则是对职权的滥用,也是对犯罪行为的包庇。检察官苏涤于2019年10月下旬收到案件判决,被害人却迟迟未收到判决书,也不了解案件进度,2019年12月18日下午,受害人到法院询问判决是否已经作出,办案法官程东风这才将判决书交由被害人,距离检察官苏涤收到判决书相差2个月之久。抛开法院怠于履行职务,及时送达判决书的情形不论,对于判决的抗诉时间应当自受害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而苏涤却称,因为其已经提前2个月收到了判决书,因此,受害人的抗诉期间已过,无权抗诉。检察官苏涤的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实际是想通过错误的法律适用来达到将不公正案件做成铁案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这起寻衅滋事案件中,警察王飞、检察官苏涤,不但罔顾我党目前扫黑除恶的政策,而且无视**基本的党纪国法,让人也不得不怀疑,其中存在钱权交易,而徇私舞弊、执法枉法更可能是因为公职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存在受贿受贿行为。受害人无奈,无处申冤,只得通过自媒体等途径进行申冤。

检举人/受害人:王文博

2021版陕西省内各级法院立案庭联系方式汇总1.0版(西安市律师)

西安市

1、**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诉讼服务中心地址: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神光大厦B座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5558421、029-85558417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五路

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7658197、029-87658112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139号

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7627217、029-87627234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柴家十字88号

注意:莲湖法院已实现网上立案,仅可以在微信端操作,网址为

http://

ysalh.smartlaw.net.cn/m

ine

5、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6733986、029-81616083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9号

6、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1200967、029-85262189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369号

7、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8010066、029-88010292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2331号

8、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3512009

地址:灞桥法院向东100米十字路口至纺新街向南500米

注意:灞桥法院已实行网上立案,网址为

https://

xabqfy.yuntrial.com/

9、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7272522、029-84500877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96号尊域嘉3楼

注意:碑林法院已实现网上立案,网址为

https://

xabl.yuntrial.com/

,调解终止后正式立案。

10、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5299579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绿园十字西北角

注意:长安法院线上线下均可立案,线上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

11、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1360138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4号

12、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9020039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与吕公东路交叉口西北角

1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6912917

地址:西安市高陵区西街72号

14、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6864734、029-86202567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凤凰东路35号

15、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7181016、029-87110814

地址:周至县环城南路西段(县城南大门向西200米)

16、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2728713

地址:蓝田县蓝关镇玉泉路10号

17、西安铁路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3198838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9号

18、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立案庭:029-82340489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经九路2号

铜川市

1、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9-3189603、0919-3189628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1号

2、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9-2389295、0919-2182007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27号

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9-4196143、0919-4196924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南街

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9-6189164、0919-6189035

新区审判庭:0919-2801312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82号

5、铜川市宜君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9-5285326、0919-5281117

地址:铜川市宜君县兴宜路11号

宝鸡市

1、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3260521、0917-3260525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3号楼

2、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3361208、0917-3321270、0917-3318979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7号

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3851032、0917-3851020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203号

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6233952

地址: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东段

5、扶风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5211713、0917-5211536

地址:宝鸡市扶风县县城新区南一路东段

6、眉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5541875、0917-5542228

地址:宝鸡市眉县美阳街东段

7、陇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4604966、0917-4601671

地址:宝鸡市陇县城关镇东大街54号

8、千阳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4243683、0917-4241978

地址:宝鸡市千阳县东大街20号

9、麟游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7960364、0917-7962135

地址: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西大街14号

10、凤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4805908、0917-4800885

地址:宝鸡市凤县新建路

11、太白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4956894、0917-4951247

地址:宝鸡市太白县北大街39号

12、凤翔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77222781、0917-7222207

地址:宝鸡市凤翔县西大街67号

13、岐山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7-8566990、0917-8566379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风鸣西路16号

咸阳市

1、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3578124、029-33572069

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

2、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3559620、029-33559555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8号

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87093363转100

地址:咸阳市杨凌新桥路北段

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3739118、029-33731313

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河堤路

5、兴平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8822129、029-38822356

地址:咸阳市兴平市县门街东路

6、三原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2256769、029-32282017

地址:咸阳市三原县南大街

7、泾阳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6213231、029-36222569

地址:咸阳市泾阳县北环路西段353号

8、乾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5521635、029-35521064

地址:咸阳市乾县东新街东段北侧

9、礼泉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2086085、029-32086123

地址: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西段

10、永寿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7663530

地址:咸阳市永寿县西兰大街北段

11、长武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4205658、029-34202500

地址:咸阳市长武县西一路

12、旬邑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4423194、029-34422419

地址:咸阳市旬邑县阳光大道南侧

13、淳化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2778756、029-32772538

地址:咸阳市淳化县南新街12号

14、武功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7293720、029-37292234

地址:咸阳市武功县贞观路

15、彬州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029-34922487

地址:彬州市东大街61号

渭南市

1、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2117508、0913-2117553

地址:渭南市东风街西段8号

2、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2119425、0913-2119207

地址: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中段159号

3、韩城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8395830、0913-8395879

地址: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东段

4、华阴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4627369、0913-4627321

地址:渭南市华阴市华岳路中段

5、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4732933、0913-4732909

地址: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中段

6、潼关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3820305、0913-3822281

地址:渭南市潼关县开发区民生街西段北侧

7、大荔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3256439、0913-3256410

地址:渭南市大荔县东库道三号

8、合阳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5516732、0913-5525731

地址:渭南市合阳县迎宾大道

9、澄城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6869201、0913-6869160

地址:渭南市澄城县古徵街九路

10、蒲城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7201548、0913-7201500

地址: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路西段一号

11、富平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8221332、0913-8211007

地址:渭南市富平县莲湖路84号

12、白水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3—6183914

地址:白水县雷公路中段

延安市

1、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2117239、0911-2112762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路

2、宝塔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8819127、0911-8201500

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永吉路5号

3、延长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8833699、0911-8612192

地址:延安市延长县延河中路19号

4、延川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8119261、0911-8119196

地址:延安市延川县南巷

5、子长市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7119154、0911-7112441

地址:延安市子长市广安街政法大楼

6、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6222861、0911-6212495

地址: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白坪村

7、志丹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6635272、0911-6622752

地址:延安市志丹县朝阳街34号

8、吴起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7612578、0911-7612578

地址:延安市吴起县环城路小沟门

9、甘泉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2633702、0911-2633797

地址:延安市甘泉县城内凤凰区21号

10、富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3218701、0911-3212225

地址:延安市富县正街95号

11、宜川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4625326、0911-4625025

地址:延安市宜川县渭清路

12、黄龙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3317601、0911-5622274

地址:延安市黄龙县石堡镇广场东路南侧

13、黄陵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5215140、0911-5212124

地址:延安市黄陵县高阳路17号

14、洛川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0911—3623140

地址:洛川县解放路南150米

2021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招聘公告(5人)

根据工作需要,现招聘协警5名,由陕西秦润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派遣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工作,录用人员日常管理及考核奖惩由用工单位灞桥区法院负责。具体公告要求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择优聘用原则;

二、岗位要求

协警岗位5名

1、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优先;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

(4)年龄要求35岁以下,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

(5)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在2年以上者优先;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本地长期居住者优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薪资待遇

1、试用期2个月,工资1950元/月。

2、试用期满后,工资2200元/月+绩效工资,试用期从正式上岗工作开始计算。

3、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2021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招聘公告(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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