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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受理投诉举报登记?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来源:投诉作者:文飞燕 时间:2022-02-12 15:52:50浏览95次

为防疫情 再添新举 2月3日起省生态环境厅实行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线上服务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实行

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线上服务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浙江省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月3日(正月初十)起,暂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违法举报受理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

“网上办、掌上办”

等线上方式办理。

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根据“**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涉及我厅行政许可事项均可通过“网上办”和“掌上办”实现线上办理。

1.“网上办”请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切换至省级站点,搜索相关事项进行办理;

2.“掌上办”请下载“浙里办APP”并进行注册登录,选择省级站点,搜索相关事项进行办理;

3.群众在“网上办、掌上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拨打我厅0571-28869191政务服务电话,由工作人员为您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全面代理代办服务。

三、违法举报投诉受理

根据省信访局安排,全省环境违法举报投诉全部通过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办理,“信、网、电、访”按同一程序和同一标准进行监督。疫情防控期间,建议信访人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非接触方式合理表达诉求。

1.电话:各市12345;省级0571-12369;

2.网络: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浙里办APP”;

3.来信: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117号省生态环境厅受理中心,邮编310000。

暂停受理中心窗口线下服务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受理中心线下服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形势进行调整并另行发布通告。

特此通告。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编辑|王雯审核|朱智翔签发|晏利扬

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办法(试行)

**条为规范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举报电话,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确定专人接听。

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受理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12389举报电话受理范围包括: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操作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对公安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以下简称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录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记录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时应当如实准确。

第六条接听受理人员要政治可靠,熟悉公安纪检监察业务,保密意识强,会讲普通话。接听电话应当使用文明用语,态度诚恳、耐心细致、规范高效。

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将电话受理情况录入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并对检举、控告区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详细了解检举、控告问题的具体内容,重要情节应当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对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对内容空泛、表述不清的检举、控告留存备查;

对举报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制造极端事件的,应当加以规劝疏导,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对反映正在发生重大警情的,应当告知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八条接听受理人员接到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电话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接听受理人员接到跟踪、询问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电话时,可以告知来电者举报受理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信息。

第十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当作交办件处理:

(一)领导同志有批示的;

(二)线索清晰,可查性较强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引发媒体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涉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交办处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的交办件,交办单位应当作督办处理:

(一)超过办结期限的;

(二)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办理的;

(三)久拖不决或者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

(四)应当纠正的问题未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

(六)其他应当督办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督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督办、派员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到督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

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或者请求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交办件的查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索来源;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七)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对转交下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电话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标准,对下级核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

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且难以认定的交办件,办结时应当集体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交办单位按照程序审核办结,并告知承办单位;审核暂不予办结的,应当书面告知承办单位,并附补充调查意见。必要时交办单位可以调阅案卷或者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对实名举报和有条件答复的匿名举报,按照“受理单位答复受理情况,承办单位答复办理情况”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入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对实名举报,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12389举报电话举报投诉数据的分析研判,以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实践,改进工作。

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每季度要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地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警种建立12389举报电话联合会商办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制度,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查实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充分发挥12389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对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故意拖延等行为的个人或者集体,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失密泄密、以案谋私的,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纪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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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者要注意事项:涉法涉诉类信访去哪举报

**近不少网友反映为什么自己家被违法征地拆迁,依法检举、上访后解决不了问题呢?现在我给你谈谈农村拆迁的现实情况:

所以开放商就找到地方官员,用他们手中的权利获得征地。开发商找到他们必然会有很大的见面礼,所以他们也非常乐意为开放商行个方便。

几年前拆迁就很多群众向上级反映过,直至今年也有群众向县纪委,市纪委省纪委,省信访局举报过,一级批示一级处理,**终落到当地官官相护,暗中操作,大事化小,不了了之,没有引起注意,但是在群众的呼声中,反响极为强烈。

首先,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拆迁产生的纠纷属于复议和诉讼的范围,不属于信访的受理范围。

其次,拆迁户维权不懂法就到当地信访部门投诉反映,信访部门接收到你的信息反馈,将需要办理的来信进行分类,然后按要求登记录入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进行要信摘报、转送、交办、答复。告知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你的时间都白白浪费。给信访答复的还是算好的了,有些接收到问题,就石沉大海了,你等着等着,维权期限就被浪费了,等到想走司法程序维权的时候,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我遇到很多咨询的,只好告诉他: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解决不了了。有些咨询的人告知我,他一直上访无果,近期相关部门告知他,让他走司法途径。可是此时为时已晚了!

保哥提醒你:上访少走弯路:

全国省市长信箱和全国信访局受理范围《找正义记者报道大部分都解决》

损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

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等作风问题。

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及腐败问题。

破坏经济发展的软环境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受理?

依法依规受理诉求,故以下问题不在受理范围,敬请谅解:

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已有司法结论的问题;

已经由各级信访部门受理的问题;

已有行政复议结论的问题;

不服从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民事、医疗、劳资、消费纠纷问题

涉及军队和国家安全的问题;

超出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问题;

其他超出受理范围的问题。

什么叫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指信访活动中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和通过行政机关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事项。如涉及到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的事项,均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在这里,已明确指出涉及到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政府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为什么不受理?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关键是两条:**条,访诉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从信访工作中剥离出去。第二条,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实行“三不”,即: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所谓不受理,就是信访部门不受理已经进入或者应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所谓不交办,就是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不交办,转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所谓不协调,就是不协调涉及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

涉法涉诉类信访去哪举报?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1.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职务行为的反映,以及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事项(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办理、行政案件的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

2.受理对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

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

1.不服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主要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监督)。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监所、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5.其他应当由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登记(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等)。

2.受理信访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对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再审申请。

3.受理案件相关人请求督促生效判决执行或纠正执行的信访事项。

4.受理信访人诉讼权利己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并经判后答疑,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或事项(对信访件实行复查复核终结制)。

《整理张子保》

著名反腐记者张子保和他的维权团队的简历

张子保,资深新闻人、著名维权记者,毕业于河北大学传播学院学系,曾就读于北京鲁迅文学院作家班。多家刊物编委、网站的版主、顾问和评论家,因多起特殊案件维权,曾多次受到中共中央高层领导的亲切接见并给予高度评价。他在多年的工作中,共发表评论、纪实作品若干,曾因为报道《群众为县委下跪》一文,而轰动国内外。微信:k655197745邮箱:zhangzibaozuozh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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