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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
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违规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9725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46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8%;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29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0%;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45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0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0%;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840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6.5%。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3562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7332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302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453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69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51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6457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575家,吊销资质的企业2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115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097家;责令停止执业28人,吊销执业资格8人,终身不予注册1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1426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338.91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12.52万元),罚款总额67737.88万元(含个人罚款3034.62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开展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总数量看,四川、江苏、重庆3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1308个、1182个、1125个(详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山西、安徽、四川3省查处项目数量较多,分别查处134个、89个、87个(详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重庆、贵州、江苏3省(市)处罚金额数较大,分别罚款10510万元、9259万元、7365万元(详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2020年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9日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
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2、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这四类情形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4、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应由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告知举报人。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并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办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由受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应当由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可以进行督办;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并案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
(一)应当由受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受理部门本级直接办理的;
(三)受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
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能够确定受理机关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机关的名称。
第九条
举报件转办按照逐级交转原则,交由属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向下一级主管部门转办举报件,应当制作《举报件转办函》,载明举报的主要内容,对举报件提出处理要求。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未依法查清、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二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书面报告后,方可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已经进行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
告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采取书面告知的,要留存相关送达证据;采取电话告知的,要留存通话录音证据;采取短信告知的,需经举报人确认,并留存信息发送记录证据。
第十六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举报台账,妥善保管受理、办理及信息反馈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受理、办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举报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的受理和领域分布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行为的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故意推诿、拖延举报办理或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的;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办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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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是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
群众在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可**时间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等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同时随着12336举报电话的开通,国土资源部同时开通12336微信平台。群众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后,可以在**时间通过关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公众服务号或点击微信城市服务中“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输入相关信息,提交违法线索。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开展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工作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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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6微信平台具有五个主要特点
一是统一流程。
12336微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平台。举报人通过这个平台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并通过这个平台将相关进展反馈给举报人。管理办法对12336微信平台的规范运行作了全面详实的规定,并在信息系统中对相关流程和要求加以固化,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范围。
12336微信平台的《举报说明》列明了予以接收和不予接收的违法线索范围,并向举报人作出明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和职责,适当拓展违法线索接收范围,便于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
三是及时告知。
12336微信平台可以及时将违法线索接收处理的进展情况告知举报人。告知次数**多可达三次。接到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后,立即自动告知举报人已接收违法线索的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线索是否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的判定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告知举报人。对经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是压实责任。
12336微信平台接收的违法线索,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属地管辖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反馈。对存在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等情形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部和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权限,及时对辖区内12336微信平台接收处理违法线索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强化监管。
五是信息互通。
12336微信平台是接收处理违法线索的渠道之一,接收处理违法线索是执法监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如何开展违法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已作详尽规定。12336微信平台的信息系统预留了相关接口,当违法线索进入核查环节后,相关信息将自动导入执法监察综合监管平台的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由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核查、制止、立案查处等职责,并及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向举报人反馈相关信息,从而形成接收处理违法线索工作的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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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醒您,拨打“12336”违法举报电话时请您注意:
1、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请您与所在地职能管辖区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2、举报时,请您务必向工作人员说明被举报方的姓名和详实的事发地,并告知工作人员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尽可能地提供真实有效的违法案件线索,以便工作人员进一步核查。
3、拨打电话时请您使用文明用语,忌使用谩骂、侮辱他人的语言,不能捏造事实诽谤、攻击他人或机关。
4、如您反映问题属于紧急救助的,此类问题您应直接及时向110等专门紧急救助系统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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