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诉作者:玄明洁 时间:2022-02-12 21:30:50浏览76次
**条为规范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举报电话,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确定专人接听。
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受理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12389举报电话受理范围包括: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操作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对公安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以下简称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录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记录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时应当如实准确。
第六条接听受理人员要政治可靠,熟悉公安纪检监察业务,保密意识强,会讲普通话。接听电话应当使用文明用语,态度诚恳、耐心细致、规范高效。
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将电话受理情况录入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并对检举、控告区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详细了解检举、控告问题的具体内容,重要情节应当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对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对内容空泛、表述不清的检举、控告留存备查;
对举报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制造极端事件的,应当加以规劝疏导,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对反映正在发生重大警情的,应当告知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八条接听受理人员接到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电话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接听受理人员接到跟踪、询问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电话时,可以告知来电者举报受理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信息。
第十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当作交办件处理:
(一)领导同志有批示的;
(二)线索清晰,可查性较强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引发媒体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涉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交办处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的交办件,交办单位应当作督办处理:
(一)超过办结期限的;
(二)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办理的;
(三)久拖不决或者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
(四)应当纠正的问题未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
(六)其他应当督办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督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督办、派员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到督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
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或者请求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交办件的查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索来源;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七)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对转交下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电话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标准,对下级核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
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且难以认定的交办件,办结时应当集体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交办单位按照程序审核办结,并告知承办单位;审核暂不予办结的,应当书面告知承办单位,并附补充调查意见。必要时交办单位可以调阅案卷或者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对实名举报和有条件答复的匿名举报,按照“受理单位答复受理情况,承办单位答复办理情况”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入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对实名举报,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12389举报电话举报投诉数据的分析研判,以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实践,改进工作。
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每季度要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地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警种建立12389举报电话联合会商办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制度,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查实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充分发挥12389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对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故意拖延等行为的个人或者集体,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失密泄密、以案谋私的,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纪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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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
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属于信访事项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2、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这四类情形举报不予受理
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4、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应由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告知举报人。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并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办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由受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应当由下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可以进行督办;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并案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
(一)应当由受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受理部门本级直接办理的;
(三)受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部门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内容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依法应当通过信访、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举报事项已处理完毕的。
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能够确定受理机关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受理机关的名称。
第九条
举报件转办按照逐级交转原则,交由属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向下一级主管部门转办举报件,应当制作《举报件转办函》,载明举报的主要内容,对举报件提出处理要求。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未依法查清、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二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书面报告后,方可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联系方式的,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举报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已经进行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对同一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对不同的举报人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
告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采取书面告知的,要留存相关送达证据;采取电话告知的,要留存通话录音证据;采取短信告知的,需经举报人确认,并留存信息发送记录证据。
第十六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举报台账,妥善保管受理、办理及信息反馈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受理、办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举报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的受理和领域分布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行为的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故意推诿、拖延举报办理或不依法处理的;
(二)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将举报办理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的;
(三)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办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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