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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立案投诉从邮局寄吗

来源:投诉作者:展半青 时间:2022-02-12 23:42:51浏览132次

法院年底不立案,史律师教你怎么办

自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法院的案件数量陡然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立案难的情况,但是在某些地区、某些情况下,立案难始终未解决,特别是到了年底,经常有当事人向律师反映情况,拿着材料去了,诉讼请求什么的也写的很清楚,也是利益相关人,有明确的诉求,有明确的被告,各项都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就是迟迟立不上案。那么,对于法院不予立案,史律师教你应对之策。

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以就立案问题向上级法院投诉

2015年4月15日,**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同是还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中强化了立案监督的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去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标准不仅仅是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次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上文所提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起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不受理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需要立案的朋友们,如果碰到不懂的或者不知道该怎么做的地方,不妨把自己的情况对照一下文章里的内容,也许就知道该如何去做了,祝各位朋友可以尽早解决自己的问题,获得一个满意的答复

法院的立案登记制是什么遇到法院不立案时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老百姓都知道民告官难,但难就难在立案。为了解决这一现象,2015年5月1日,**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法院在面对一些敏感特殊的案件时,通常都会有“惹不起”而拖延或不立案的情况。**典型的就是征地拆迁类型的“民告官”案件。

那么什么是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呢?

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起诉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接受诉状并登记立案,同时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判断。也就是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能当场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诉状并且出具书面凭证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审查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时,不仅要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终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两者的区别在于诉讼开始的时间点不同。

在立案登记制下,只要当事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提交给法院立案庭时,诉讼程序就开始了。而立案审查制下,诉状递交法院时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只有法院作出立案决定时,诉讼程序才真正开始。

其次是立案标准不同。

立案登记制下,立案的标准是当事人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立案审查制下,由于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法官被赋予了较大的自裁量权,因此导致各地法院的标准也不相一致。

**后是诉讼保障程度不同。

在立案登记制下,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则意味着法院就必须要受理,这样一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得到充分的行使。而在立案审查制下,当事人要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还要确保通过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缓我妥“立案难”的因境。一直以来“立案难”的问题确实存在,也是行政诉讼**为突出的问题。但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便降低了诉讼的门槛,打开了诉讼的大门。

立案登记制对行政诉讼有哪些影响?

凯诺律师认为,随着我国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行政类案件的增幅较大,涉诉信访类的案件也出现了明显的增加。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本身双方当事人在实体的法律关系中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处于较高地位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利用自己的管理权力来侵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如果将行政诉讼的这扇门关上的话,百姓的权益很有可能难以获得实际有效的保障。行政诉讼不仅是行政相对人的事情,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就从以往的办案中来看,立案登记制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来说还是很有必要的,其在行政诉讼的**道门槛就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有力的保障。

面对法院不立案时,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办呢?

通过原法院立案庭来解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依照以上法律依据来看,如果被拆迁人被拒绝立案,而法院又不出具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与立案庭的法官沟通,要么给予立案,要么给予书面裁定,或是给接受材料的书面回执。

通过投诉来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当法院迟迟不立案,怎么办

作为一名经常和法院打交道的律师,遇到法院不按法律规定立案的时候,建议不要轻易投诉。因为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和法院打一两次交道,但是律师要一辈子和法院打无数次交道。一次投诉,会让律师以后的工作很难开展。所以,**有用的方式,是避开雷区,习惯挑管辖问题的法院,尽量绕着走。

投诉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反而是个麻烦制造机。

**,首先是时效问题,**高院大法官信箱(@大法官)都是非常有用的投诉渠道(不知道的赶紧收藏),但是个人的体验是,投诉后往往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反馈到被投诉法院。既然当事人已经急吼吼地等不及要投诉或者催促律师投诉了,那么必然他是等不了这一个月的处理时间。

第二,投诉有效,立案成功。投诉对法院考核有很大影响,这个案子在后续诉讼过程中,会不会遇到磕磕碰碰或者被人为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都不得而知。

第三,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投诉无效。

第四,投诉是单方面的,不能撤回,假设你投诉后,又撤诉了,那么你就要面临配合被投诉法院解决投诉的问题,至少要跑去法院一趟,写个情况说明,好让法院跟上级领导交差,消除不良影响。

有这个时间,律师不如多想想办法,换一个法院去立案。我有两个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

1.**个是继承纠纷。

这种纠纷,**常遇见的就是亲属持有死亡证明(注意,我说的是医学死亡证明原件,不是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很多部门,办理继承只认医学死亡证明,不认户籍注销证明),这给继承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我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呢,是唯一继承人,但是其他亲属认为有利可图,占着死亡证明就是不给。

当事人只想要回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这个东西,你说它是物吗?它就是一张记载着被继承人死亡信息的纸,没有任何价值。非要说它是“特定物”,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纪念意义,勉强可以往返还原物纠纷上面靠一靠。

可是提起这个诉讼简直困难重重。首先,要证明死亡证明确实在被告手里。其次,就算胜诉,如何执行?被告当庭撕掉,或者说毁掉了,丢掉了,不见了,你是一点招都没有。**后,就算这个死亡证明尚存,你也胜诉了,也执行了,怎么执行呢?被执行人就是不给,你还能让执行法官去跟他抢吗?对方是那种怕拘留罚款的人吗?

一开始按当事人的要求(因为当事人只想要回一张死亡证明,其他都不愿涉及),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拿不准要不要立案,拖了很久。

权衡利弊之后,我建议当事人换个案由,不要去硬要死亡证明,在遗产所在地提起继承纠纷,直接继承遗产能绕开死亡证明,一步到位。

在另一个法院立案之后,经过一系列调查令调查取证,很快就调解结案,圆满结束了。

2.第二个是民间借贷纠纷

这个案子邮寄立案之后,法院迟迟无下文。倒也不是法院无作为,确实是因为当地受疫情管控影响,法院无法推进工作。

急当事人之所急,原先实在原告户籍地立案的,后来想了一个办法,跟原法院打了一声招呼,就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了。

更换法院之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就调解结案了。

没想到,**个法院收案8个月后,提示我交费。当初跟立案庭已经说过,不需要立案了,他们也说做个登记,把案子抽出来,结果还是录入了。我跟立案庭沟通不交费了,按撤诉处理。保险起见,法院要求做个笔录,终于结束了。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以上方法解决。因为大部分的案件,事实清楚,案由和管辖确定无疑。

这种情况,遇上法院不立案,就只能依法救济了。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管辖法院、上级法院投诉,要求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然后上诉(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出,请示庭长后大多会立案)等等。具体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一个律师,执业过程中难免遇到立案难的问题,怎么圆满地解决,也是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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