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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履行劳动法上哪投诉

来源:投诉作者:告念雁 时间:2022-02-12 23:48:49浏览80次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负责人已不在该单位,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有用吗

有用,仍不能解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且用工后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你还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劳动仲裁、诉讼来索要被拖欠的工资,花费的时间要长一些,还需支出部分维权费用,相反协商解决既省时省钱,而且还能与用人单位心平气和地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追讨工资是一个不错的途径。

2、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的问题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劳动者在被拖欠工资后,既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来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农民工欠薪或经济困难职工被欠薪,可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帮助维权。

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 有关部门在哪里

举报人:ML,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电话:15136113968。

被举报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7号。代表人:顾建钦,电话13837169390

被举报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厅长:刘世伟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ML,正高级职称,研究生学历,心理治疗师,经省卫计委首批精神科执业培训,从事神经内科、精神科双证执业。2017年3月举报人通过公开招聘并经河南省人民医院开具的(2017)省医人商调字第12号商调函调动,从郑州市**人民医院调至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正式在编人员)。2017年3月21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开具介绍信一份,将举报人安排至其内部的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的高血压防治中心工作,职称为主任医师。但是,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直未与举报人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8月11日,因举报人参加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正常干部选拔竞聘,在面试的前一天晚上,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人力资源部王志祥通知举报人不要去上班了,因感觉跟竞聘有关,所以举报人没有参加面试。上班后,人力资源部王志祥主任让举报人停职,后举报人通过河南省人民医院邵凤民院长协调,举报人被迫写了检查(因报名参加竞聘一事),并在全院周会上念检查。2017年8月15日,被举报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将举报人调往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神经内科工作(轮转)。2017年10月22日,阜外医院人力资源部王志祥发短信通知举报人,以旷工名义开除举报人。但是未出示举报人的打卡考勤记录予以证实,也未向举报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旷工名义违法让举报人停职,实际上是对举报人参加干部选拔竞聘的打击报复,旷工事实不存在,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作出的开除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举报人每日按时上班的情况下,不存在旷工的事实,被举报人也未出示举报人的考勤打卡及《考勤统计表》证实举报人旷工的事实。而且,根据被举报人每月向举报人发放的工资及奖金也可证实举报人无旷工行为发生,因此,旷工行为事实上并不存在;如真的存在旷工行为,按照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职工请休假制度》,举报人旷工后就没有奖金并被扣发工资的50%,但举报人每月工资奖金都是正常发放,并无因为旷工的扣款记录。

2、被举报人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2017年12月13日才注册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河南省人民医院官网2016年12月22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医院2017年度人才招聘公告》中明确注明: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是经省卫计委批准设立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内部机构。举报人的商调函、介绍信都是河南省人民医院,举报人的工资也是由河南省人民医院发放,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2017年10月13日出具的《关于ML同志的处理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3、2017年10月13日,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向工会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同一天,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工会就作出了复函,根本没有进行调查研究,其作出的复函没有法律效力,违背《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且,2017年10月13日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尚未正式成立,工会根本就不存在,即便是筹建了工会,复函中无工会公章,也不具备证明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举报人自从2017年3月份进入被举报人单位后,被举报人并未依照劳动法规定与举报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举报人在被举报人处工作8个月,被举报人未与举报人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此项规定,被举报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劳动法规定,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与举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举报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回河南省人民医院继续工作,并依据法律规定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

四、被举报人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在举报人通过商调函(注明正式)调去河南省人民医院后,被举报人并未依据规定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也违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依据法定程序,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给予离职处分,且未书面通知。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作为全国三级甲等医院,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直拒绝与举报人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举报人参加干部选拔竞聘,打击报复,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法终止与举报人的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2日举报人向劳动部举报后,4月24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要求举报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但是,2018年1月5日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显然都在推诿扯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有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其不予受理行为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举报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报投诉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9月29日出具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即便是傻子也知道,劳动部主管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部都不受理,百姓又如何去维权?

老板拖欠工资,是去仲裁还是去劳动监察部举报效率高

老板拖欠工资,是去仲裁还是去劳动监察部举报效率高,这个要区别对待。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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