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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来源:拆迁补偿标准作者:不博耘 时间:2022-04-21 11:52:01浏览65次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原则分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房屋补偿;二是对特殊群体的补偿,即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和被征收人在别处没有房屋;三是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 第四,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 第五,未登记房屋的补偿。

第一,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用房价值的差额。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间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一致。

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各种房屋,安置房应当产权清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二。特殊群体补偿

征收当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的房屋: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人住宅;

2.被征收人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

按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的类似住宅。负责征收的市、区政府购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差价。

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安置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

四。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

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金应当存入公证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抵押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动词(verb的缩写)未登记房屋的补偿

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未登记建筑物的认定。按相关程序出具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结论结合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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