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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程序,国家拆迁和房地产拆迁

来源:房屋拆迁作者:学逸思 时间:2022-07-12 08:06:50浏览68次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很多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都不是很清楚。很多都是被征收部门牵头,不知道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公房拆迁有哪些程序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不得少于30天。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应当足额发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5.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任何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即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必须明确。不要以为只要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就一定要注意程序的每一步。即使赔偿,也要看赔偿是否公平合理。遇到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如果不了解,**好先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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