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屋拆迁作者:伦雨雪 时间:2022-07-12 20:06:51浏览75次
房子拆迁,被拆迁人**关心的是补偿问题。但在实践中,征收方由于被拆迁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总是压低补偿款,导致被拆迁人居无定所的现象。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因征收老城区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搬迁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是上述法律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征收方作出的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征收补偿不依法进行,被拆迁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时间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权,才能得到满意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