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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

来源:工程款纠纷作者:濯念梦 时间:2022-08-10 05:02:55浏览127次

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工信部推动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申佳平)居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工作依据。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契约精神、营造信用环境的客观要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学峰表示,2020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制度保障体系。投诉处理机制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激活《支付条例》所规定的支付保障制度的启动机制,因此,制定和实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于《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适用办法。

“当前,受疫情多点散发、原材料价格高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倍增,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影响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周学峰指出,加大《支付条例》执行力度,实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既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六稳”“六保”,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对于确保经济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和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和渠道,合理界定投诉范围。《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形式。在受理投诉的范围上,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而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纠纷,以及非因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的款项纠纷。如因借贷或侵权发生的纠纷,并不在投诉范围内。另外,当事人之间纠纷如果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亦不在可投诉范围内。

二是明确处理投诉的分工和时限,强化全流程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处理投诉的分工原则,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处理投诉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受理投诉、转交投诉和处理投诉分别规定了时限,并要求处理投诉的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受理投诉的部门反馈处理结果,从而保障投诉可以得到快捷、高效的处理。为保障上述时限规定能够得到落实,《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可以对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未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的,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进行工作通报。

三是多管齐下治理拖欠难题,加大制度实施监督力度。为保障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有效、管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多项配套机制和监督机制。除了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可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对情形严重的拖欠行为实施失信惩戒等。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审计机关将实施审计监督。同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而有助于将《支付条例》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全面落实,切实起到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工程款被拖欠,报警是没有用的

之前我们刊发关于工程款拖欠的文章已经很多了,也收到了很多粉丝及用户的来信。其中有一类就是关于工程款被拖欠了,报警是否有用?今天就这个话题,咱们来探讨下!其实大部分用户有这种想法也是很正常的,毕竟通常情况下,人们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就是报警。但是在工程款纠纷中,报警到底会不会受理呢?警方是否会管?相信大家对此不是很了解。

首先,报警肯定是你作为权利人的一种权利。但是拖欠工程款的这种行为属于债务纠纷,公安机关不会受理的,只有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仲裁无果的话,就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索要工程款。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被拖欠工程款你报警没用,但是如果你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形成了闹事、肢体冲突、对他人人身构成伤害等,那警察可就要管你了,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常说的要文明要款的道理。别工程款没要到,把自己给要进去了。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工程预、决算报告;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另外就是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其具有“支付能力”。

二、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法律合同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及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三、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这个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已经说了,这里就不赘述了。

四、运用工程鉴定的技巧,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己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提出鉴定的时间应在举证期限内,因而这就涉及到一个提出鉴定时间和需不需要提出鉴定的技巧问题,有下列几点可供参考:

1、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

2、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3、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

4、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我们都知道,如今建筑业已经是一个竞争白热化且微利的行业,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如果再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因此拖欠工程款,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业是否能正常运行,同时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工程领域是个复杂之地,自古以来法与理就是很难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样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寻找法与理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才是需要我们企业经营者去深度思考的问题。

最后,通哥还是那句话,解决问题并不一定要走法律途径,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工程领域基本上做的都是熟人生意,能不撕破脸就尽量不撕破脸,毕竟和气生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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