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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需要把握哪些要点和方法,县里征地需要什么批文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章佳初蝶 时间:2022-10-14 02:15:03浏览103次

征地许可文是征地过程中最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自上而下的作用。 “自上而下”是建设项目合法与否、手续齐全的标志,“自下而上”是征地工作的起点。 征文需要把握哪些要点? 以下为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征地批文需要把握哪些要点

掌握征地批文的四个关键:

一、征地审批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在征地实践中,征地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被征地人员大多误以为是否被征地是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 必须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文。 否则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二.征地原因--- -公共利益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土地对农民不仅仅是就业渠道,也体现为基本生存保障。 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该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失去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必须慎重慎重。 因此,国家征收权不能自由使用,必须对他施以紧箍咒,以免被滥用。 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的。 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 正因为公共利益的定义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

三.征地批文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征地批文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但经中国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四.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

对征地批文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诉讼被告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的,诉讼被告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当我们遇到征地时,你可以从征地原因、审批主体等方面判断征地是否合法,通过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希望对被征地的很多人有益。

读了这篇报道的内容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吧。 这也是目前重要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访问五六懂法网络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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