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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是,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征地流程作者:慎君之 时间:2022-10-15 04:20:05浏览97次

物权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来说是密不可分的。 那么,《物权法》也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 那么,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吧?

《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1、交付生效。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强调了在动产物权未交付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人,交付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原则。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受损风险比不动产更大,因此在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动产买卖或者其他转让合同,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仍由原权利人承担,自交付之日起,风险由新权利人承担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项规定也同样强调了动产物权的自行交付是有效的。 但是,由于第三人依法占有,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代替交付,第三人实际代替交付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

2、法律行为生效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之日起生效。 ”这项规定与第23条相辅相成。 因为第23条规定“自我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的,交付时间应当在权利人实际占有时确定。 即生效时间以“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准。

甲方购买乙方的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前甲方要求先试用汽车三天,三天后甲方交付汽车价款,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几天后,警察向乙方发出了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通知。 违反的情况在甲方尝试汽车的第二天,在十字路口超速行驶,被监控摄像头录像了。 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但甲方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方认为,此时未发生汽车买卖行为。 乙方认为该汽车自被甲方实际占有之时起物权发生变更。

根据机动车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甲方的抗辩有一定的道理。 但乙方认为“甲方实际占有时物权已发生变更,甲方应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甲方必须负责。

3、约定生效。

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还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 这个规定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原则一致。 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合同中约定生效时间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 在物权转让生效之前,原权利人可以继续占有动产物权。

甲方购买乙方拖拉机的,由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春耕结束后交付拖拉机。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了10000元交易款。 不久春耕开始时,甲方需要用拖拉机耕田,因此要求乙方提前交货。 乙方拒绝甲方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注册生效

登记生效是第24条规定的特殊动产物权。 船舶、飞机、汽车等。 由于这三种动产物权机动性强,容易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发生关联和冲突,法律对这三种物权或者类似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 船舶、航空器、汽车等是国家法律规定登记的动产物权,依法登记前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转移,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上述动产物权的,法律应当保护善意占有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动产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前双手权利人之间在物权转让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成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 善意占有的第三人是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向行政登记机关申请物权登记。

甲方与乙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的,甲方收到汽车后,未办理产权登记。 几天后,乙方借了甲方的汽车外出时发生事故去汽车修理厂修理。 由于乙方过去借汽修厂维修费未结算,此次维修后,汽修商丙方占有并留置该汽车,要求乙方偿还。 由于乙方无法偿还,丙方在偿还期满后,向法院扣押车辆,并以诉讼和执行程度拍卖汽车。 甲方已支付汽车交易价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丙方占有为善意占有,丙方占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登记,物权不发生效力。 ”该规定强调了必须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 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照此规定,在民间经常发生的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物权转让后,新权利人未依法登记,进行二手转让或者三手转让的,由于未进行物权登记,无权进行转让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交付生效的原则,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已经交付后,在新权利人未登记前,发生因不动产物权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事故的,在以物权交付时不动产也就是说,由实际物权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结果。

5、在法律案件中生效。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发生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生效。 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动产物权的执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通过继承或遗赠生效。

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他强调,这一规定在动产继承或遗赠取得的有效期内,即继承或遗赠开始时有效。

第五、六两种情况取得的动产物权,是法律应当登记的动产,未登记无效。 继承权人享有动产物权,但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该规定非常重要,应当登记非买卖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更的,未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法律文书代替过去经常发生的动产物权权利证明的,法律不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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