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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问题,征地拆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纠纷

来源:拆迁协议作者:欧阳初翠 时间:2022-11-01 13:40:02浏览98次

在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往往涉及房屋拆迁,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征地拆迁应该如何定义为公共利益呢?五六懂法网编辑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地拆迁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进行征地拆迁时,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况包括:

1.军事和外交需要的土地;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4.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土地;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该土地不得使用。

2.现状的调查和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两年内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4.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

5.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计划。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土地征用方案和土地供应方案,分不同类型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拆迁公共利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用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举办的需要用地;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综合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雄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

(六)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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