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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于,廉海央、李建平等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7:00:06浏览148次

被告:连海洋,男,21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徐水镇铁炉村农民。

被告:李建平,男,19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徐水镇大理村农民。

被告:赵秀琴,女,16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徐水镇铁炉村农民。

被告:王松亮,男,19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徐水镇丁庄村农民。

被告:李建斌,男,17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徐水镇李庄村农民。

1991年10月20日,连海阳向女友赵秀琴提出绑架徐水镇铁炉村古庄长虹精细抛光材料厂厂长刘九柱的儿子刘东(15岁)作为人质勒索钱财。赵秀琴同意了。2日,连、赵翼到家与王合谋绑架人质。王也同意了。连要求王准备好摩托车、口罩等作案工具,并要求王于10月22日下午到连的办公室一起行动。10月22日下午,王没有如期去连。因此,连海阳找到李建平,密谋绑架刘东。李同意了。10月24日晚7点左右,连海阳携带口罩、绳索、止痛祛湿药膏、刀具等作案工具。他骑着摩托车把李建平带到了刘东学习的徐水铁炉学校附近。廉海阳在现场等着,李建平去学校骗刘东。当刘东下课后走到学校门口时,骗刘东等连,连用刀威胁刘不要喊。然后把刘东按倒在地,用绳子捆住刘的手,用伤湿止痛膏堵住刘的嘴。用外衣蒙住刘的头。在李的监督下,连和一起骑着摩托车把刘东抱到了大沥村的水沟里。连海阳来到小店,将事先写好的索要3万元的恐吓信交给(男,15岁)和张(男,13岁)。赵秀琴领路,把恐吓信贴在刘九柱的门上。接着,连海阳和李建平把刘东带到了李建平的住处。10月25日,连、李轮流镇守,并没有辱骂、殴打或侮辱刘。当晚8点左右,刘东的母亲按照恐吓信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将3万元交给了连海阳。连把钱拿到自己的店里,对等在这里的赵秀琴说:“我有钱。”他们清点完钱后,连从3万元中拿出2000元到了的家里,骗了李,只勒索了6000元就交给了李2000元。当晚9点左右,连和李释放了。案发后,连把犯罪经过告诉了李建斌和。李建斌带着16,000元的赃款回家帮着连藏起来。随后,李建斌和分别代表连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5000元和13000元。

“审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连海阳、李建平、赵秀琴、王松亮敲诈勒索、绑架人质3万元,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连海阳、李建平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严惩。被告人赵秀琴和王松亮是共犯,赵秀琴是轻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斌故意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窝赃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作用,本院于1992年4月1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海阳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李建平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被告赵秀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王松亮犯有抢劫罪,被判处三年监禁。被告人李建斌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后,李建平、王松亮和李建斌没有上诉。连海阳以“无持刀威胁,无虐待被害人,积极返还赃物,重判”为理由。赵秀琴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没有参与预谋,他被骗,判刑很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和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连海阳、李建平、赵秀琴和王松亮联手绑架人质和勒索钱财。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二款第三项。它们都构成了绑架和勒索罪。原审认定抢劫行为不当,对连海阳、李建平、赵秀琴量刑过重。连海阳和赵秀琴的上诉理由部分合理,应予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2年9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连海阳、李建平、赵秀琴、王松亮的定罪量刑,以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连海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无期徒刑;李建平被判处15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3年。赵秀琴被判八年监禁。王松亮被判三年监禁。李建斌的定罪和量刑得到了维持。

“评论”

(1)什么是绑架人质和敲诈勒索罪?几年前,刑法第150条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对抢劫罪进行了逮捕、起诉和处罚。1990年4月27日,**高人民检察院在答复中指出:“对于人质勒索财物的案件,依照刑法第150条的规定,以抢劫罪予以逮捕和起诉。”当时司法机关这样做,有利于及时严惩此类犯罪分子,有效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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