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5 17:00:06浏览148次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这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补充修正”。《决定》不仅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定罪处罚作了新的规定,而且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罚。”“其他人”一词不限于妇女和儿童,而是指所有公民。由此可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应当按照《决定》条第二款**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该罪应当界定为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
1991年10月24日晚7点左右,即《决定》颁布后,连海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人民法院按照《决定》定罪处罚。